打官司和解和最終通過法院判決有什麼差別

2021-03-04 08:12:17 字數 5433 閱讀 7181

1樓:就醬紫吧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解決糾紛的途徑有和解、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和解是指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形成調解意見書,具有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述。

判決是法院依法下達的判決書,可以上訴。一般民事案件都是先調解,雙方不同意調解的會依法判決。判決後可以上述。

3樓:萬噸love念念

和解後達成協議,一經達成即發生效力,案件就算結束了,如果不服,不能上訴。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收取一半。調解必須是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必須要遵循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法院判決後,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實行二審終審制。調解必須是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必須要遵循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調解結案」已成為法院當下審理案件追求的一種重要方式。「調解結案」固然有其「息紛止訟」、「節省司法資源」的優點,但它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使用不當,又會模糊人們的是非標準,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扭曲社會的公平正義,使法律喪失其應有的權威性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官希望你們能夠調解成功。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立即執行。

一方在送達反悔的,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法判決,送達。一方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上訴。一方不履行生效的判決,另一方可以請求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打官司和解有2種情況,一種是法院下達調解書,由法院主持,效力等同於判決,還不讓上訴。一種是自行和解,如果違反和解協議,還得繼續起訴。

6樓:秦福律師

既然已經打官司了,最好讓法院出調解書,與判決一樣,可強制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兩種解決糾紛的途徑,能調節的就調解解決,不再**審理,節省資源。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麼不同?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麼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

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

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9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

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第

二、參加的主體不同:

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第四、定義不同: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庭外和解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10樓:just享受

不是,兩者不僅僅是說法上的不同,二者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

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法庭調解有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4、時間不同

庭外和解是只要在**前隨時都可以和解,和解後進行撤訴;法庭調解是在**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擴充套件資料

法庭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審階段,為解決民事糾紛,勸導、動員和敦促雙方當事人通達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活動。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法庭調解的原則是:

査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經法庭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審査認為合法的,由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庭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人民法院就繼續進行審判,以判決的方式結案。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法庭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樓:金果

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12樓:愛

兩者不僅僅是說法上的不同,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拓展資料

和解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議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13樓:吳暉律師

庭外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法庭調解是由法院主持調解工作使雙方和解。法庭調解會出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14樓:科隆吧啦

庭外和解視為沒有起訴

法庭調解則發生法律效力了

在法院庭前調解和**後調解有沒有什麼區別?

15樓:you在午後徜徉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擴充套件資料

適用於**前條件的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這類糾紛的當事人關係緊密,倫理性強,發生糾紛之前大多數都不是以法律規則為行事準則,而是道德倫理居多,同時對此類糾紛的處理結果通常會產生較廣泛的引領示範作用,以調解處之社會效果較好。

2、宅基地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此類糾紛適用先行調解程式的原因基本與前一種糾紛相似。在此,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 故熟練運用習俗就使協商化解糾紛變得可能。

3、合夥協議糾紛。合夥是典型的因長期經濟合作形成的關係,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期待是將這類糾紛納入先行調解的案件範圍的主要原因。

當然,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也有可能並不打算繼續這種「人合」關係。但是不與當事人接觸,一般無法知曉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打算,所以先行將這類糾紛一概納入調解的程式中,如果當事人表示反對,立即結束先行調解程式,轉入立案審判程式。

4、勞務合同糾紛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通常易於查清事實,釐清爭議焦點,及時快速的解決糾紛並履行到位是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16樓:嵐跡健身

庭前調解就是還沒有進入到**程式,如果調解成功,就是為了方便訴訟,如果庭前達成調解,變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直接打一個調解協議或者製作調解筆錄了,或者原告直接撤訴。

**調解就是正常走庭審程式,首先宣讀法庭紀律,然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進入法庭調解程式。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參考於:ruci好時光

18樓:戚廣利

庭前調解與**調解的區別: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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