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了一份工作,實習完了要籤合同,但他說要籤三年,請問這樣的合同違法麼

2021-05-22 18:39:46 字數 717 閱讀 6158

1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夠小白的,一點法律常識都不知道。建議你好好看看勞動法。勞動法中明文規定了試用期的,合同在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一年以上不到三年的最長兩個月試用期,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最長半年,超過這個時間如果單位也沒說什麼你不合格的話,那就是單位預設你已經是合格的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的所有待遇。

還有在你入職的第二個月必須簽訂合同,不籤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還有隻要簽訂合同必須繳納社保給你,不繳納的話,你有權要求公司繳納,實在不行,你去人力和社保部申請仲裁,肯定贏。現在很多職位都是名字好聽,實際上就是基層的員工的,自己多注意些就是了,覺得不合適的就不去唄。

對了,還有一條,同一個人在同一家單位不能約定兩次試用期

2樓:小美

1、就業的過程不對,無論是什麼情況,剛開始一定要有約定。譬如說剛畢業是還有三方協議呢!面試過後,實習也是要有實習協議的。

對於應屆畢業生,確實有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實習期,且在實習期間也應該繳納社會保險。切忌的是如果簽訂了實習協議,一定要把培訓期界定到實習協議中,防止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之後,沒有如果雙方達成勞動關係意向,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然後根據勞動合同的時間約定試用期時間。

試用期時間應該是一年合同不超過一個月試用期,三年合同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如果符合要求,則轉正;否則單位可以辭退,但是沒有補償,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2、剛工作可以學習學習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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