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了,男方想要回曾經花在女方身上的錢,(為女方買的衣服,手機,戒指,手錶)能要回嗎

2021-04-03 00:26:10 字數 6151 閱讀 1825

1樓:小清新不必賣萌

你覺得呢?你們交往的期間是你要給她買的,這沒辦法!而且女生青春有限,幾萬塊你就認了吧!我哥分手的時候還給了分手費得,你這算好的了

2樓:匿名使用者

能要回來來,在男方父母給女方的

源錢屬於「有條件贈bai與」。

在司法解釋中

du,有條件贈與是指zhi贈與時有附加條件的,dao當受益方不能履行附加條件,贈與者有權追還贈與行為;

在婚前的如見面禮金方面在法律上有可能追還的,但在倫理和道德層面有點。。。。。

至於官司勝算就要看當地相關案例,這類案件最常見的是參考其他法院的判決結果。

3樓:塵緣

沒有必要去抄打官司的。 樓主是相親bai認識的嗎?

這是雙du方家庭的事情, 大家zhi把話說開,我相信女方不會不給的。 這都dao是面子問題。

注意說話方式,最好請當時介紹你們認識的紅人從中調解。

4樓:快樂的小羊

那男的也沒什麼紳士風度啊!過去就過去了!別跟女人一般計較!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屬於贈予,不好要~只能雙方家長見面話說開了,憑良心說把戒指手錶要回來就不錯了~~

6樓:隨緣走天下

哥哥,咱別這麼給力行不??

7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要回,但是看男生的態度有多強硬

男女交往一年多發現不合適,如果女方提出分手,期間男方為女方買的東西需要換算成錢返還嗎?(急)

8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不想分手的無聊和不理智做法。

因為車行駛證是男方的名字,所有權必是男方的。他只是無償讓你使用,談不上贈予。更談不上讓你返還現金。

如果男方改口說是向你收費借用的話,那麼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存在重大誤解。其訴求得不到支援。

首飾、衣服一類,按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是有效的贈予行為。而贈予行為不存在公平問題,所以依據第五十九條是不可撤銷和變更的。你可以不歸還。

至於男方要返還現金之說,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也就說不出來。

你可以在法庭上說,如果男方認為送了你東西用,你不和他結婚就要返還東西甚至是現金的話,那麼套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存在重大誤解。當然這句話是開玩笑的。首飾類貴重物品還是應該還的,的確存在重大誤解的可能,其他的消費品就沒必要了。

因為男方的不理智可能造成的民事糾紛,你可以先寄**函給他,在信上寫明歸還物品及物品品牌和數量。以免男方到法庭上說你不肯還,而要你支付訴訟費。並主動打**要男方取,並去電信或移動將每月通話打單。

即便男方來取,你至少要他將車和車鑰匙簽收,當然最好是全簽收,你可以先打份目錄。

9樓:

婚前,男方送你的那些東西在法律上講屬於贈予行為,凡被贈矛方享有財產的處置權,法律上是不能要回的。同時汽車行駛證所屬產權為男方名字,那麼汽車是屬於男方所有的,你應當返還或者折現。

10樓:匿名使用者

qsit說得比較專業,而且比較實際.

現在的問題是男方不要東西,只要現金.所以要留下證據,就是女方已經同意歸還物品了,這樣對方再告,就很難勝訴了.

11樓:田潤

關鍵看買車的票據以及駕駛證是誰的,如果是男方的,則打官司男方勝訴機率比較大!

12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對此可以首先進行協商。

衣服和首飾應當屬於贈與性質,女方可不必歸還。

車輛應當返還給男方。

13樓:匿名使用者

現金只能按現在的市面**計算,因為物品的折舊費也要算進去,男的自願讓女方使用,所以這期間物品的折舊費也應該由男方來出可以直接把東西都賣了,或者拿到銀行做個鑑定,看看**,雙方再協商不行就打官司,反正不會讓你陪原來**的,找個好律師一定贏

14樓:媚眼如絲紅塵夢

男方自願買的有什麼好說。私下協商吧。車應該是屬於男方的

15樓:廣州何律師

東西還在就還東西,個人用品除外,東西不在可以折現償還。

16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可不還,彩禮要還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7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8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9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0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分手時,需要退回男方所花費的錢物嗎

23樓:初八

看個人情況和個人性格…交往時都是自願給你買的花的!所以沒必要退…不過也要根據個人性格…我和前男友交往三年…我花的錢比較多!可是分手後…我把他唯一送我的金戒指還回去了…把他送的其他不值錢的都扔了…既然斷就乾乾淨淨…也別讓人家說給花錢了!

又散了!白花了之類的話!

24樓:壞狐細嗅薔薇

你好。不需要。因為這是戀愛,不是交易,這是雙方自願的事,不需要歸還。採納一下吧,謝謝了。

25樓:匿名使用者

他送你的貴重東西是要還的,要不要那是他的事。其他的請你吃吃喝喝的就不用了。

26樓:啟發成功

如果戀愛期間是你跟男方借的那一定要還。

27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你直接消失就可以了

28樓:熱心網友

要看男方對女方付出多不多了。很少的話不必。太多的話還是退回比較好吧

29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看誰先提出分手的

30樓:倪曉鵬

作為一個爺們,不需要

31樓:我要回火星

這不用喇,問這太可愛了吧

32樓:/傲世紅顔

不需要,如果對方願意的話可以退

33樓:老婆不許老

看多不多了。不多就算了,要是金額過大是要退的好

34樓:光陰有續

自覺點兒沒壞處 他要不要是他的問題你給不給是你的態度

35樓:浪子回頭

一般情況下是不用退的,除非男方要求退,也要看看金額大不大

36樓:火箭裝配工

分清性質。彩禮與日常消費。彩禮應退回。

37樓:呵呵

不用 那也太小氣了吧

38樓:用心挽救愛

不需要 你們要是訂婚就不一樣了 訂婚後看誰提出分手 男的提出分手就什麼也沒有 女的提出分手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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