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的區別,單位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怎麼區別

2021-04-03 01:59:55 字數 4415 閱讀 6759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企業負責人一定是一個自然人,是口頭語,一般來說,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負責人,如果事情管不過來,也可以指定多個負責人。具體的負責人負責相關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總經理、專案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等等。如果發生的責任與某一具體負責人無關,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單位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怎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拓展資料: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3樓:小兔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律概念。

一般任職上會如下規定:

無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

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擔任,

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對於非法人單位如分公司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

拓展資料: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

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4樓:又因遇見你

1、從定義上區別

(1)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可見,單位負責人可以法定代表人。

2、從行使職權不同

(1)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一、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形式

新《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行政責任是指單位負責入違反《會計法》應受到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如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刑事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因違反《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應受到的刑事處罰,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

1、依法建賬。

設定會討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定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歷年來,造成會計資訊失真除了單位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作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設定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都必須遵循基本的規則。《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不斷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絡、相輔相成的。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會計監督如果脫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難以取得好的效果。

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於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為此,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許可權,以實現規範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範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

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準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不指使、授意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會計人員則一方面應當認真學習,掌握會計法律、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另一方面,應當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售貨員宣傳會計法律、制度,並向單位負責人彙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二、法定代表人

1、特徵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2、職責

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3、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樓:花臂華盛頓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總公司(公司或子公司)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出現法定代表人。對於非法人單位,比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才有負責人一說。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判斷的依據就是《公司法》上沒有規定「不允許兼任」。

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有什麼區別?可以舉個例子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負責人一定是一個自然人,是口頭語,一般來說,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負責人,如果事情管不過來,也可以指定多個負責人。具體的負責人負責相關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總經理、專案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等等。如果發生的責任與某一具體負責人無關,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法人代表是企業的法定負責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責任,並追究具體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如果能證明確實和法人代表無關,那麼也要追究法人代表管理不力的責任。如果是安全防火負責人的過失,和質量負責人就沒有關係了。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可以不是法人代表。

單位負責人怎麼防範違法會計行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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