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2022-01-08 04:06:31 字數 4435 閱讀 1430

1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由住建部制定,於2023年7月22日釋出並實施。

一、《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以落實建築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為核心,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為主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加強預防、落實責任、依法治理、創新管理為主要措施。

二、《暫行辦法》明確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檢查場所、檢查要求及相關責任。

(一)帶班制度的責任人

1 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2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3 專案負責人----是指工程專案的專案經理。

(二)帶班檢查場所(現場)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房屋建築或市政工程的施工現場。

(三)帶班檢查(生產)時間、內容與要求

1 帶班檢查

1)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檢查施工現場。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2)帶班檢查的內容與要求

a工程專案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詳見《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b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c工程專案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專案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d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專案存檔備查。

2 帶班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是專案負責人,也是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專案落實帶班制度負責。且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

1)專案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專案的管理工作。

2)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三、其他

1 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 工程專案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明白問的什麼問題,請仔細說明白點。謝謝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幾天

3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七條 工程專案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第十一條 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專案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加強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

為了保護與改善環境,不給「藍天工程」增灰,避免現行工地施工模式對大氣治理的負面影響,減少建築施工工地現場揚塵汙染,各地相繼出臺了多項措施。

但是,部分工地實際施工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建築施工揚塵治理提質擴面的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拿吉林省來說,全省建築施工揚塵治理的效果參差不齊,市(州)要好於縣(市),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和建築業企業的環保意識還需要加強。

企業對揚塵治理的投入不夠。部分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料未完全採取苫布覆蓋等防塵措施;進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臨時性、簡易性裝置居多;砂漿攪拌等易產生揚塵的設施防塵措施不到位;部分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材料加工區及堆放場未做硬化處理。為此建議:

1、標準化管理。實現「7個100%」目標,即施工工地100%圍擋、物料堆放100%覆蓋、出入車輛100%沖洗、施工現場地面100%硬化、拆遷工地100%灑水壓塵溼法作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暫時不開發的空地100%覆蓋或綠化。

對轉運土石方、房屋拆遷及建築物拆除、現場攪拌等易產生揚塵的工地,要求必須採取降塵和溼法作業措施,全時段保持作業現場溼潤無浮塵。

2、現場檢查與遠端監控結合。加強監管工作常態化,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端監控手段。日間重點檢查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周邊圍擋、施工物料堆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夜間重點檢查夜間施工及查處施工運輸車輛揚塵、遺撒汙染。

加大投入和監管力度。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根據職責分工,各地應專門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揚塵治理領導小組,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人民網-加強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

住建部官網-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4樓:學痕楊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一條 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專案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專案經理和安全員不在施工現場,是否可以處罰,依據哪條可以處罰?

5樓:哪吒搞笑動漫

可以處罰,有關依據如下: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

離開期間應委託專案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專案存檔備查。

6樓:

「靠盯崗管理工作,是永遠搞不好的。」這句話我不認同。

專案現場的各種問題就是人的問題,如資料、質量、安全、計量等等都是相關人員的缺失不到崗造成的(有的根本就為了降低成本沒有配置)。而一個工地現場專案經理經常不在,那是肯定會出問題的。如果人在崗不認真負責的話,要求其換人換到符合要求為止。

。。。跑題了,首先看合同中有無相關約定,沒有的話先下個通知或者函告,要求其人員到位,否則予以處罰,然後根據這個你制定的準則對其進行約束。

7樓:徐志勇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老師您好!關於施工單位專案經理不到崗的處罰依據

回答處罰是單位對其的處罰,還是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時專案經理未到崗

提問行政機關

回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

住建局在調查該情況舒適的 可以依法做出相應的處罰,如: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更多6條

8樓:祝其韋氏

專案經理長期不在崗,一般都是掛靠資質、轉包。可以查處認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9樓:倫鳳銘

如果是安全檢查,人員不在現場不能作為處罰依據;關鍵要看管理是否有問題,靠盯崗管理工作,是永遠搞不好的。現場查出問題,可對個人進行處罰;依據就是「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監管責任,違法是企業把證件亂用。證上崗能上嗎?監管應管。

11樓:半月草

那要看合同上有沒有說明,如,專案經理每月必須在工地25天,不足就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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