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難過啊因為工作的事我不想在這個廠做了老闆不肯我辭職原因就是因為我的一句承諾我嗎現

2021-04-11 01:14:45 字數 1258 閱讀 3909

1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走,你可以以緊急理由情況有變為有(可以找些有說服力的理由與藉口),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三天提出書面形式離職申請,試用期過後提前一個月。你對比對照一下你自己的情況更符合哪些要求,沒有簽訂合同的,可以要求籤訂。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一個月內的期限)均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繼續做下去,將要按照法律規定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你雙倍的工資。

他不給你辭,你自己手寫兩份離職申請書,一份交給當地區《勞動調解委員會》並跟他們說明情況(一般我建議你先找當地勞動局諮詢這方面的流程)一份交給用人單位我,不管他們批不批,到離職最後工作日你可以不用去上班了,而是問他們你的離職情況,說你的離職已到期,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如果他們拒絕,你可以申請勞動調解了,記住一條的是,你至少要保留你的證據證明你在他們公司單位上過班,比如廠牌之類,發工作的工資單......社保繳費單據,隨便一樣就可以了,用法律鎮壓他們,你不用怕的,我都搞過兩次了,一般沒到勞動調解,他們就乖乖就範了,可見法律的威懾性是很大的,堅決支援你走司***,記住:申請調解跟仲裁是不要錢的,不用怕這些,一毛錢都不用

2樓:無雨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手機使用者

老闆是沒有權利不允許員工辭職的,人生的路還很長,不要為了這點小事就喪失生活的信心,太陽每天都會升起,生活也還會一直繼續下去,你如果不願意幹,沒有人可以強行逼你的

4樓:黑眼

現在老闆的承諾都是屁,員工的承諾算什麼。人往高處走。

5樓:手機使用者

你跟我的情況差不多!我也走不掉!我是做plc程式設計的我走了就沒人幹了。最關建的是工資還在老闆手裡捏著呢

6樓:

自己承諾過的要做到,難道你的承諾是掛在嘴上而已嗎?把承諾當戲言的人都是人渣中的極品

7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你老闆也不是好鳥,閃人吧

8樓:齪麼一

拍屁股走唄,他能怎樣你。

9樓:男人本色

跟我情況差不多,不想幹了不讓走,招到人才讓走

10樓:蘋果樹

讓他加工資,不加就走人,他就讓你走了

11樓:

逗比老闆有多缺人,員工自己都不願做了還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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