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2021-04-21 08:26:34 字數 2334 閱讀 6029

1樓:匿名使用者

沒啥難度啊,建議抄你諮詢律師襲,

第二十八條 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第八條的理解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人蔘加訴訟的,**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縱橫法律網-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周雪峰律師

3樓:達州律師劉江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4樓:周律師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

1、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也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勞動教養已經廢止。

5樓:legal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19條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copy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bai

人或者部分人du提起上訴的,按下列zhi情形分別處

dao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簡單點說,上訴之後的身份轉換隻對上訴後可能被影響權利的若干方有效,與是否提出上訴無關。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12條

如何解讀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7樓:匯法網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樓:匿名使用者

資訊裝置抄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這些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十五 條 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民商事訴訟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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