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涉外專屬管轄,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2021-07-26 02:04:20 字數 5087 閱讀 5234

1樓:四號樓大爺

第一,中國法院管轄的意思是中國法院對此案有專屬管轄權,不認為外國法院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得不到執行,但中國並不能因此拒絕送達司法文書,具體由中國哪個法院管轄要看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

第二,d為什麼錯是因為本案雖然只能有中國法院管轄,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所以只能起訴是鎖的!!

希望採納

2樓:裴天天天

指以上案件只能由中國法院管轄,即使它國法院受理了中國法院仍然能夠受理,它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在中國不予承認與執行。

3樓:

答案是前者,是指中國法院排除了外國的司法管轄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於保護我國經濟利益和經濟安全考慮。

祝學習愉快。

4樓:商標註冊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一條涉外經濟**、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5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6樓:找法網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型別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7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8樓:掌禎聞運鵬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管轄,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9樓:包冰召向真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以下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產生糾紛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樓:暖雲律師

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11樓:郝泓秦雪卉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12樓:空谷盤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bai專屬管du轄,《民訴法》有專門規zhi定的條款。

dao具體條款版如下:

第三十三條 下列權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13樓:黑色也很美

專屬管轄之bai訴有國內專屬du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zhi分,具體如下:dao

1、國內專屬管轄的版範圍:

《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些?

14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

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

15樓:威威豆奶王

一、專屬管轄的概念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的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轄。

二、特點

專屬管轄的顯著特點是排他性,即法律規定的某些案件不得適用地域管轄的原則,當事人也不得自行協議管轄,外國法院更無權管轄。

專屬管轄特定案件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佔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如貨物的裝卸、駁運、理貨等環節造成的汙染港口、損壞港口設施所形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所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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