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法律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規制的各種法源依據

2021-05-05 14:57:04 字數 2682 閱讀 3591

1樓:日光炯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其他種類代言尚沒有規制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尚無定論。主要是來至道德方面的譴責!

其實這對名人的名譽損失是非常大的,因為他們就是指著名聲賺錢呢。

如果是辯論的話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考慮。

因為廣告可以被人為是演出形式,就好像模特代言服裝一樣,他能為服裝質量負責麼。

名人只是在按廣告商提供的「劇本」表演,所以如果有人上當主要責任在廠商。與廣告的形式無關。

明星只是廣告的形式,而產品才是廣告的內容。

上當者過與關注形式而忽視了內容。

3樓:鏡子

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獲高票通過。該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條確立了在食品領域虛假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責任。但是,《食品安全法》畢竟是特殊法,適用的範圍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國關於明星代言的法律規定幾乎屬於空白。

《廣告法》第38 條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不僅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且包括了參與虛假廣告的社會團體與其他組織。

有些社會團體或社會組織推薦商品或服務是認真的,並且主動承擔責任;而有些則是通過推薦牟利。這些都可能使消費者基於對社會組織的信賴而受到損害,因此,法律要求這些社會組織承擔責任。現實生活中,由於名人效應,越來越多的名人也做起了廣告,其中也存在著虛假廣告,那麼名人是否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如本人並沒有使用推薦的洗髮水,或者使用了該洗髮水,並不認同該效果,但出於經濟利益,而做了推薦廣告,從而誤導了消費者。關於虛假的名人廣告的法律責任,在歐美國家的廣告法中有明確規定,名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我國實際出發,考慮到無論是名人還是社會組織,消費者同樣都是出於對其信譽的信賴而相信其推薦的產品,所以在該類廣告中,既然社會組織要承擔責任,則名人也應承擔責任。

只是在承擔責任時,應考慮到組織和個人的特點而有所不同。

國外對虛假廣告行為的法律規制

4樓:匿名使用者

虛假「明星廣告」在copy歐bai美國家是極其少見的,是du

不是人家明星不知道zhi「代言費」好賺呢?顯然dao不是!那為什麼在國外鮮見明星代言呢?

以美國為例,法律規定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意思就是明星們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美國搖滾巨星傑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後,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被普遍討厭的人物,並因假證言廣告被罰。 這樣的情況在我國是難以想象的,因為根據現行《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僅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與「廣告代言人」絲毫無關,即便廣告有誤明星也無須「罰款」和「承擔連帶責任」。

從社會道德角度而言,名人等社會公眾人物要珍惜百姓給予的信任,而不能把這種信任當成是賺錢的工具。而廣告內容更應該是一種實在內容的體現,不能當成「演戲」,而由於知名度高,名人代言不合格產品後所造成對社會危害就更大。

誰知道國外其他國家關於廣告名人代言方面的具體法條

5樓:

在國外,如果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肯定要負相應的責任,如果該虛假廣告的產品導致了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還可能而坐牢.

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當中,還沒有明確規定代言廣告會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對虛假廣告的問責物件僅限於廣告主(廣告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廣告商(廣告**者)\廣告媒介(釋出廣告**的所有者).

不可否認,目前我國多數的名星代言廣告,尤其是某些保健品\化妝品的名星代言廣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廣告現象,但是,目前,除了可以給予其道義上的遣責外,基本上不會負擔什麼現實的責任!

這種現狀的出現既與目前我國法制建設不建全\立法、執法部門不作為之外,與我國演藝界部分人道德水準低下,我國公眾對這種現象的容忍與漠視有關係。

到現在為止,我國廣告法規有對明星代言的規定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行bai的廣告法等法規並沒有

du禁止明星代言廣告zhi;但針對藥dao品、醫療器械廣內告,我國法容律明確規定,不得以患者的名義和形象進行宣傳。這也就是說,作為代言人的明星,不能用自己的親身經歷來證明某種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產品的療效,否則就會涉嫌違法。

食品安全法也對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做了一些約束性的探索,其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7樓:笑看風舞雲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專費者推薦食品,使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由該條可以得知,針對目前的一些明星代言產品現象,有虛假廣告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明星代言產品也要擔負連帶責任。

我國廣告法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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