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債轉股方式進行重組的債權債務人如何進行稅

2021-05-06 00:19:26 字數 5091 閱讀 4230

1樓:命中註定的

債轉股評估物件一般是需要償付債務的企業,瀕臨破產的企業,為了避免破產給債權企業造成損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進行債務重組,重組的方式之一暢戶扳鞠殖角幫攜爆毛是債轉股。

債轉股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評估,將其淨資產核實到公允價值程度,然後將債權轉化為股權,待債務人經營好轉後,轉化的股權採用一定的方式,再合理退出。

關聯企業之間債務重組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2樓:錦都財稅

1、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分別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1) 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2) 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3) 經批准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2、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債權轉為投資轉增資本的情況下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3樓:我是好人

答:以債務轉換為公司註冊資本,是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總局令[2003]第006號)第五條 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之規定,a公司債轉股後,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企業債務重組稅務如何處理

4樓:手機使用者

,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

對於這種讓步金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計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損損益。稅收上如何處理呢?

一般性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債務人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這種稅收處理,也稱之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2.

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舉例:甲企業欠乙企業1300萬元債務,經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甲企業以庫存商品一批抵頂債務,商品成本價900萬元,評估價值1170萬元(含稅),其他債務免去。此例中,債權人乙企業收到的存貨公允價值為1170萬元,與債務賬面價值1300萬元相比,作出了130萬元的讓步,讓步金額為13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報稅務機關審批後稅前扣除。債務人甲企業以1170萬元存貨抵消1300萬元債務,少歸還債務130萬元,獲得債務重組收入130萬元。同時,視同收入1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900萬元,視同銷售所得10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此兩項所得230萬元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上例中,假如甲企業同意乙企業債轉股增資,但雙方確認增資額為1170萬元。則乙企業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130萬元,但投資到甲企業的股權計稅基礎是原債權計稅基礎金額1300萬元,待企業將來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可以按1300萬元結轉計稅成本。

債轉股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5樓:念憶

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增值稅。

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消費稅。

二、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於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並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性稅務處理

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根據59號文和國稅[2011]25號公告,應就其債務重組損失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對於債務人而言,應就其債務重組所得稅申報繳納所得稅。

2、特殊性稅務處理

為鼓勵企業重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次頒佈了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 [2010] 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2015] 48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債轉股可以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

(1)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59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7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進行特殊稅務處理時,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債務重組收益的會計與稅務如何處理

債權債務轉讓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的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債務人因種種原因在原借貸融資契約難以繼續執行的情況下,對原定的借貸金額、借貸期限、借貸利率、借貸方式等作出調整和變動的一種行為。因此,債務重組必然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各項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調整。而較之一般的債務重組而言,債轉股對債權人、債務人帶來的變動更激烈、調整更深刻,它將原有的借貸關係變成了股權關係,這是一種根本性的變化。

債轉股實物上如何操作?

9樓:匿名使用者

實踐中有二種方法:一是債務人增資擴股。二是股權轉讓,債務人轉讓在其它公司的股權,債權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操作時需要注意以下二個問題:

第一、債權投資的賬務處理方法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的債務賬面價值與股份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的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金的,應當先將差額衝減減值準備金,減值準備金不足以衝減的,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問題

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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