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那債權人的權益不是受損了麼

2021-07-26 14:52:30 字數 1521 閱讀 3263

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但可以依合同來追究違約責任。

2樓:lawyer徐明巧

免除1、免除的概念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的單方行為。2、免除的方法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3、免除的效力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已就債權設定質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以之對抗質權人。

(六)混同1、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裡只研究權利與義務的混同。

2、混同的成立混同以債權債務歸於一人事實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於事件。發生混同的原因有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如企業合併,合併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歸屬於同一企業而消滅;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因發生混同而導致債權債務的消滅。

(七)合同更新合同更新,是指為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合同。合同更新的要件有:1、須存在應消滅的債務;2、須有新債務的發生;3、須新債務與舊債務的性質不同,如成立買賣合同以取代原租賃合同;4、當事人須有更新的意思;

3樓:北京律師王同林

終止;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4樓:天空99天空

合同解除債權債務未必消滅,因合同產生侵權之債,或者違約之債仍然可以主張。

新債務人基於債務承擔合同得對原債務人所為的抗辯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這句話怎麼理解?

5樓:張學增律師

不矛盾。本題涉及的問題是合同法中的債務轉移問題,丙行使的是基於甲與乙的合同中乙的權利,是第一級的合同關係;而新債務人基於債務承擔合同得對原債務人所為的抗辯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中的抗辯事由是新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中的抗辯事由,是第二級的合同關係,債權人既然沒有享受新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不可能承擔新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反對張學增律師的回答。

三方協議實際上是乙把債務轉讓給丙,把債權轉讓給甲。

丙可以基於債務轉讓,向甲行使乙對甲的抗辯;丙也可以基於債權轉讓,向甲行使丙對乙的抗辯

7樓:你個笨蛋

債務承擔為無因行為,雖然需要債權人同意,但是債權人並不知曉且也難以知曉承擔行為的原因關係,如果將承擔行為定性為要固行為,債權人必然因害怕蒙受不測之損害而拒絕同意免責的債務承擔。為了鼓勵交易(如承擔人為獲取原債務人的對價給付而承擔債務),應當確定免責的債務承擔行為為無因行為。該行為不以原因關係之存在為必要,因此規定新債務人不得以對抗原債務人的事由對抗原債權人。

例題中明顯是乙把自己的債權讓與了甲使得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餅向甲履行義務,根據債權讓與的效力可以證明該選項正確。

8樓:匿名使用者

私はあなたのお母さんの脅迫を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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