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夫妻一方婚內欠下的債務,另一方需承擔嗎

2021-07-26 14:52:30 字數 4795 閱讀 3419

1樓:華律網

婚內債務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婚內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一)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二)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五)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六)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

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七)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八)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九)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十)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十一)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乙小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後,如果屬於如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要求配偶歸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1、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對於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於第三人,除非是知道對方知道夫妻雙方該協議的約定,否則,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

2、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

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3樓:墨汁諾

只要這筆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持續期間的,屬於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4樓:從海寧

在婚內所欠下的債務,共同承擔!

5樓:du知道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6樓:無訟

離婚後是否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主要看債務是一方個人債務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不需要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就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主張對方償還債務的,首先要判斷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無論夫妻是否離婚,都直接找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即可。

如果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就算是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在離婚時就該債務約定一方償還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償還的前提是該債務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或者債權人能夠舉證該債務的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離婚後是否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主要看債務是一方個人債務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不需要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就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當然,這個時候不管離婚夫妻內部是如何約定處理共同債務的,但是並不能以這樣的約定來對抗債權人。

夫妻一方婚內所欠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7樓:律視微言

夫妻之間財產aa制,這種婚姻的生活方式在現在已經是非常普遍的情況了。有些夫妻是為了避免倆人之間發生財產糾紛,於是約定自己掙的錢歸自己所有,夫妻之間約定了財產aa制,一方所負債務是否還會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呢?

8樓:對我就是詠米

夫妻一方婚內所欠債務,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算入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需要提供不知情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近年來,債權人起訴時將舉債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法院,在無足夠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該配偶一方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要求承擔償還責任。

但對於無舉債一方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債務責任並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負債」的結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兩種證明方式:

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在實際中,負債的配偶一方若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時,則被認定為個人債務,配偶一方不需承擔。

二是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若夫妻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的,也視為個人債務。

9樓:武雨雷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婚姻法解釋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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