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屋內的地埋管算是公共設施嗎?造成漏水應該是誰的責任?物業

2021-05-07 11:46:13 字數 6066 閱讀 353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責任不好界定,因為不知道你是哪個城市的,每個地方的規定不一樣。舉個例子說明,我們這的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規定是,老舊住宅主體外立面2米以外由供水企業維修,外立面以內到水錶部分或到住宅外屬於公共部位,室內部位由業主自己維修,因為我們這老舊住宅房屋比較多,很多水錶都安裝在室內。

還有的地方以水錶為界,水錶到住戶家由個人負責,水錶以外由供水企業負責。

我不清楚你說的管道已經從水表出來是什麼意思,但向我上面說的那樣,水錶到住戶家的這部分,因為是由單個住戶使用的管線,所以維修責任由使用這個管線的住戶自己承擔。如果是水錶到水泵房的這部分位置,那麼就應該屬於公用部位,也可能是供水企業負責維修,也可能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的,要由受益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

當然不管是什麼情況,要看當地的法規是如何規定的,還有就是物業服務合同裡有沒有關於公用部位的維修約定。

小區內除了防水是5年保修期,其他設施裝置一般都是1年或2年的,保修期肯定已經過了。

2樓:家裡不漏水

物業說的沒有問題,管的質保2年,過期了,你自己家使用的,自己責任!更多資訊,更好建議,免費提供混凝土防水滲漏水修復專業技術諮詢,免除今天修,明天漏;年年修,年年漏的煩惱

3樓:夜聽風雨

從管道井出水,就表明這個樓層某戶的防水出現問題或公共管道出現滲漏。具體要開啟滲漏水的源點,就會真相大白。不用那個解釋。

房屋竣工時間到出問題的時間具體有沒有滿5年?是毛坯入夥還是精裝修入夥?期間lz有沒有對原有裝修進行改動?

具體就是區分3點:

1.水源是你家還是你家附近的公共管道?

2.保質期有沒有過期,一般是五年;

3.你在期間有沒有改動原有的裝修?改動過開發商就不承擔責任了。

房屋漏水應該有誰負責?

4樓:

1、房屋已經交房給業主的情況下,那漏水問題就應該是業主負責。

2、房屋沒過戶的 情況下,就應該是有開發商自己負責。

解決辦法:可以找專業機構鑑定漏水原因,再起訴處理。若造成損失,可依實際造成損失要求賠償。

5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第一步,保留證據 房屋漏水,首先應拍照保留證據。

第二步,確定漏水責任人 房屋漏水與房屋結構、防水處理、排水系統等有關,術業有專攻,所以我們應找專業人員對漏水進行檢查,判斷漏水原因,確定漏水責任人。確定責任人後,我們就可以要求物業、開發商或者鄰居賠償了。

第三步,協商維權 拿著證據找責任人進行協商,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也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維修費的賠償。

第四步,訴訟維權 雖然我們拿著證據去找責任人協商,但是可能對方推諉責任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房屋漏水的糾紛仍然不能解決。

協商不成的,我們還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這裡注意,訴訟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而已,現實案例中,很多這樣的糾紛都是在訴訟過程中協商完成的。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六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6樓:零點**

房屋樓頂漏水,如你說你情形,樓上的業主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這種事情是要走法律途徑的  不然你會更麻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 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中的露臺等 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 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 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三):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 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7樓:於方操涵易

你來我空間看看吧,專業的水泥膠補漏效果顯著,有圖為證呢

住房牆內管道漏水,責任權屬問題

8樓:hnx_至關緊要

根據不同的情況,責任也是不同的人來負責。

首先了解下是原建築排水管或者沉水彎位置發生漏水,則進行拆開進行原因排查,如果不是裝修時候造成管道破損,則是由物業管理處來負責進行維修及相關責任賠償。

如果是因為裝修時候所造成破損,則根據誰造成破損誰負責;如果是給水管或者裝修時候鋪設的排水排汙管發生漏水,則是裝修公司負責維修及賠償(在其保修期範圍之內)。

如果是樓上管道發生漏水,樓到樓下滲水並損壞,則可以找樓上業主負責賠償及儘早維修。

建議先尋找好物業管理處及裝修負責人一起來現場進行漏水點分析,得出漏水原因,才能進行責任劃分制。如果原來是精裝房的話,那就肯定是物業管理處來負責了。

擴充套件資料:

物業維修是指物業自建成到報廢為止的整個使用過程中,為了修復由於自然因素、人為因素對物業造成的損壞,維護和改善物業使用功能,延長物業使用年限而採取的各種養護維修活動。

物業維修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維修僅指對物業的養護和維修;廣義的物業維修則包括對物業的養護、維修和改建。

根據損壞程度的不同進行不同程度的養護維修,才能保證物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延長其使用年限。

物業維修是物業簡單再生產在流通領域中的繼續和價值的追加,維修不僅是物業服務公司為住戶服務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護城市房產的基本途徑。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修繕標準,有以下六項:

1.屋面結構有損壞的,應修復或拆換;不穩固的,應加固。如原結構過於簡陋,或流水過長、坡度小、冷攤瓦等造成滲水漏雨嚴重時,按原樣修繕仍不能排除屋漏的,應翻新改建。

2.屋面上的壓頂、出線、屋脊、返水、天窗、天溝、簷溝\斜溝、水落管、水管等損壞滲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應翻做。大修時,原有水落管、水管要修復配齊。二層以上房屋原無水落管、水管的,條件允許可增做。

3.女兒牆、煙囪等屋面附屬構件損壞嚴重的,在不影響市容和使用條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鋼筋混凝土平屋面滲漏,應找出原因,針對損壞情況採用防水材料嵌補或做防水層;結構損壞的,應加固或重做。

5.玻璃頂棚、老虎窗損壞漏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6.屋面上原有隔熱保溫層損壞的,應修復。

9樓:家裡不漏水

防水有5年質保期,管道2年!過期了,沒有合同另外約定的,就是你自己的責任,物業可以幫你修,但是錢都是你修,你自己找人修也一樣,還有樓下的也是你賠!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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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美非美麗

這些公共設施全是物業負責,因為不管換幾次物業,你們也是交給他們物業費的,收了錢就得管,我家剛遇到這樣的事情,全是物業管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這個要找開發商,由開發商自己去找當時的相應的建築施工隊

應該讓開發商立刻修理,錢由開發商出。

12樓:匿名使用者

資訊律師及房地產行業人員,物業一般不懂,他們只管收錢。

13樓:匿名使用者

老百姓打個官司真的費時費精力,而且物管也好開發商也好人家工作人員多啊,跟你耗的起,小老百姓要掙錢養家,買個房子不容易還出這事,中國法律法規條條款款,其實一點都不便民,自己家還損失沒人賠償沒人管還得交錢養著這些人,就算起訴咯,人家跟你拖著,法院叫你得去,時間長不說,就算你贏了也未必拿的到錢!

開發商預埋的下水管漏水責任誰負責? 50

14樓:兔丞飛

兩種不同的主張權利的方式。

第一是合同關係,按照保修期的規定,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第二是按照

侵權關係,按照侵權責任法關於侵權責任的法律關係。

但是,兩種不同的主張,會導致不同的後果。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1、(關於合同關係)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關於保修期的規定來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因為的確已經過了2年的保修期限,所以會被法院駁回(即不能主張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關於侵權法律關係)保修期雖然已過,但是如果你所述真實,即是第一次使用水管,那麼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方式為:賠償損失(包括維修管道、以及樓下和你家因漏水產生的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

3、按照侵權法律關係來處理,你仍沒有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自知道損害發生之日起2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一:

近日,家住濟陽縣某家屬院的王女士,給本報的「有事您說」打來**諮詢,樓上的廚房下水道向下滲水,究竟應該物業來修還是樓上的住戶自行修理。

縣房管局開發管理科相關負責人稱:「樓上漏水,該誰修這一問題也是分很多情況的。」如果房子還在交房後兩年時間內,也就是所說的保修期之內,如果房屋漏水是建築問題,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是開發商進行修理。

如果過了保修期,發現樓上的房屋滲水或者漏水,都應該由業主進行協商自行修理,其中包括自行準備更換的具體材料等。如果此小區有物業,那麼物業應協助住戶修理漏水房屋,主要給予住戶人員上的幫助等。

此外,濟陽縣還有一些比較老舊的家屬院等,由於沒有物業管理,就像王女士所在家屬院,應該與樓上協商解決,一起修理漏水滲水處。

案例二:

樓上「無人房」不停漏水,王先生家的小區竣工3年多,新房子出現這樣的問題讓他很鬧心。「我家房子是新裝修的,天花板就這樣被樓上漏下的水弄花了,感覺很心疼。」王先生說,樓上漏下的水不僅將他家天花板弄花了,而且聞著還有一股異味。

為此,王先生沒少和物業溝通,通過了解他才知道,「無人房」不是漏水點,真正的漏水點發生在「無人房」的樓上7樓。

「我找過小區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通過調查發現,水其實是從我家居民樓7樓漏下來的。」王先生說,他找到7樓的鄰居,鄰居告訴他,關於房子漏水的問題物業也在協調,但是一直沒有查到真正的漏水點,7樓屋內沒有出現任何漏水點,所以房子不知道該咋修。

對於此事,吉林實達律師事務所馬群英律師表示,根據建築工程有關規定,房屋質量保修期限為基礎結構工程50年,建築類1年,防水工程5年,採暖為兩個採暖期、給排水為兩年,其它為1年,而房屋保修期是從工程驗收合格交工之日起算起。

「王先生的情況在保質期內,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對此負責。」馬律師說,一般情況下,小區的施工方需交給房地產開發商一部分房屋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內,施工方應負責小區房屋質量問題。

此事中,如果漏水的是下水管道管線,就應該檢查此漏點屬於質量問題還是人為問題,以此定責。

參考資料:人民網 樓上漏水該誰修? 房管局:保修期之內開發商負責

人民網 樓上漏水樓下挨泡 律師:可要求開發商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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