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是否有效

2021-05-24 21:52:58 字數 3471 閱讀 9897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員的見證下現場簽名,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的,離婚協議書即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影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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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農村土地流轉

根據《最高來

人民法院

自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達成的協議,對於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署的有關房屋贈與子女的離婚協議,在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後,該離婚協議已經經過了公權力的備案,因此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見,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離婚後,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是有效的。綜上,法院最後判決被告劉某履行該協議,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援。

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是否有效

4樓:有舍有得

當然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的內容是經過雙方協商同意才能簽訂的。而離婚前的房產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有同等的處分權,經過雙方同意的將共有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是有效的。不過還是要簽訂贈與合同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5樓:黑色也很美

如果雙方同意,當然可以,有一方不願意,則可以將自己應得部分贈與子女。

6樓:金星百合

這是有效的。

你還有其它需要問的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對方是否有效

7樓:來擾龍卉

1、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之中約定,將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之中的房產贈與給雙方的子女,應認定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基於該共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所產生的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除非當事人可以證明在訂立該離婚協議之時受到欺詐或脅迫,等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否則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

因此,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雙方約定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撤銷。但是鑑於雙方約定的贈與物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如果雙方共同達成一致意見,撤銷贈與,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該贈與經過公證,夫妻或男女雙方則喪失任意撤銷權。不過如果雙方的子女作為受贈人,出現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男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共同依法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贈與物。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該協議而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3、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因財產分割問題而後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在訂立協議之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情形,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8樓:大明

只要在合法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當然是有效的,最好聯絡當地律師詳談幫助解決為好。

9樓:**丶閒不住

當然有效了,經過公證的東西都有效的

10樓:會刊

協議簽好了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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