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傷害,可以不服從民警的調解嗎

2021-05-24 22:01:11 字數 2925 閱讀 3982

1樓:

您好,這個問題我來回答您!

就您所述,此為民事案件,非屬公安機關所管轄的治安案件,有關民事賠償,隨可由派出所進行調解,但可以不接受的。如果您拒付,公安機關沒有權利對您進行任何的行政處罰,包括拘留!除非另一方當事人認為是您打他,這樣公安機關才能介入進行調查處理!

不過,您也講了您的情況,我個人認為是民事案件!有關此類案件,應有法院進行處理的!

幫助您是我的快樂,希望我的回答能使您滿意,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m我,咱們共同交流!祝您順利!

問題補充:1.如果是醫藥費,應當是治安案件,派出所能夠做出調解,主要也是考慮到您與對方發生了衝突,您是不是與對方發生了衝突很關鍵,如果發生了衝突,應為治安案件,沒有衝突就即為民事案件;

2.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做出調解,但您對調解不接受,還是由對方起訴至法院處理。

所以,不管調解書中這250元是什麼名目,如果您不服,您大可以不接受的。

但是,不管是不是民事案件,您都是對對方造成了人身傷害,理應賠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但是對方有權,可以憑有效醫療發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你做民事賠償,但一般不會有人為這點錢起訴你的。

3樓:

首先可以肯定,你不屬於刑事犯罪。

你與路人之間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如果對方要求你進行賠償,則需要到法院進行起訴,公安機關對這類事件不能處理。

你完全可以明確的告訴派出所,你和路人之間屬於民事侵權。如果你認為自己有過錯,那麼賠償的責任你也不能免除,如果你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而且對方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你存在過錯,你完全可以拒付這筆檢查的費用。

但不論是你是否支付該250元的檢查費用,派出所都不能拘留你。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夠有所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調解,你不同意可以不籤。對方真去醫院體檢的話,全套下來一千都不一定夠的。你是想付250還是一千?另外,對方真有啥事的話,這協議是無效的(構成重大誤解),你的責任是逃不掉的。

派出所打**叫我去調解,我可以不去嗎,對方是無理取鬧的人。

5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可以放棄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民事調解要遵循自願平等原則。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調解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你有拒絕調解的權利 你可以直接告訴派出所你拒絕調解 讓對方直接走法律程式

7樓:上海笙銘律師

1、調解是自願的,不能強制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就要向法院起訴解決了;

2、如果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樓:恭賀撥駿

你可以拒絕給任何人和事物調解。

9樓:天使維也納

去,要不說不清。以你無理告終

10樓:柏司辰

我是一起治安糾紛當事人 在虹口區江灣派出所做完筆錄回家後接到社群民警**要求前去調解我拒絕了 一週後他又來電要求我前去調解並且說不去就要立案 我再次拒絕 二週後四個警察衝到我家拿出傳喚證強行將我押上警車 到了虹口區江灣派出所對我搜身 並且將我的隨身物品手機 錢包暫扣 並且在事先不告知的情況下被拍了三面照 並錄十指指紋 和驗血 就象對犯罪分子一樣 讓我感到十分侮辱!甚至將我帶到有二個籠子的房間 故意讓我看到分別關著一精神病患者和一吸毒人員。其中一精神病伸出手突然從背後抓住我 我出於本能逃開 警察就在旁邊 看到後重新要求我站到離精神病近的地方 我做為一個女性身心受到極大摧殘 法制社會居然有這種事情徹底顛覆了我對警察的看法。

警察粗暴執法 侮辱女性當事人,希望有相關部門及時介入給當事人一個說法!我將不惜一切代價維權到底!

11樓:找法網

調解屬於自願行為,派出所打**過來可以不去參加調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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