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訂二手房購房合同及注意事項

2021-06-04 05:38:13 字數 6339 閱讀 4892

1樓:一起守侯

二手房籤合同的注意事項主要有:

一、確認基本資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買二手房簽訂購房協議,首先要檢查房屋的基本資訊是否是真實有效的。除了房屋產權和手續齊全之外,以下這些資訊也需要驗證。

1.房產證、身份證和簽署合同人,這三者的資訊要統一。如有特殊情況,人員對應不上或代為辦理時,需要出具有法律依據的公證委託書。

2.所購房屋的地址要按照房產證中的地址正確填寫。

3.房屋的面積一定要按照房產證上面的面積填寫清楚,如果房屋存在贈送的面積,也要在合同的條款中寫清楚。

4.房屋權屬要明確註明,房屋如果存在共有權人,要將產權人和共有權人的姓名的寫進合同中。

二、約定總房款和稅費的付款時間和方式

1.付款時需將總房款、首付款和尾款的數額約定清楚,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也要約定好。

2.交易稅費。一般來說由賣家承擔的稅費有:

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由買家承擔的稅費有:契稅、土地出讓金;商業性質的**則還需要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印花稅。此外,根據房屋的性質以及實際情況可能還要交土地稅、房產稅、手續費、交易管理費等稅費。

三、確定交房細節

1.交房的具體時間要寫清楚,要明確寫明具體的交房日期,以免賣家拖延交房的時間。

2.結清水電、煤氣、物業、**等生活費用。購房時如果發現有費用未結清,一定要在合同中的條款中寫清拖欠費用結清的時間以及不結清費用的具體後果。

四、明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一定要約定好,尤其是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為經常出現,那麼買家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將可能發生的違約狀況的處理方法提前做出約定。一方面可以約束雙方的交易行為;另一方面可以讓未違約的一方保障自己的權益。其中,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有五大違約責任需要註明:

(1)二手房出賣方逾期交房的責任。出賣方逾期交房,會導致買家遲遲無法入住,拉長了整個二手房的交易流程,因此要約定好逾期交房的責任。

(2)買受人逾期付款的責任。賣家遲遲收不到房款,勢必會對整個二手房交易環節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在合同中約定好此項責任,從而保障出賣人的權益。

(3)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辦理或者不能按時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

(4)買房或者賣方單方解除合同的責任。單方解除合同是一種對另一方造成很大影響的違約責任,因此為了避免交易雙方隨便的解除合同,違約責任中一定要在此項多加約束。

(5)房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

五、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在合同中是一個很重要的覺得,買賣商法在簽訂合同時如有不明確的條款時,或者條款需要進一步約定是,都要在補充協議中寫清楚。充分利用好補充協議可以減少很多交易糾紛,讓合同的內容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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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二手房在籤合同時應該注意什麼細節?

買二手房籤購房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3樓:搜狐焦點

簽訂購房合同注意以下問題:

1、檢視是否有不平等條約

買家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檢查合同上有沒有不公正條款,一旦發現立即當面指出,檢查清楚前不要簽字。若遇到在沒有雙方簽字蓋章的情況下,合同上的塗改是無效的,如果房東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款項,可以申請走法律程式。

2、注意產權陷阱

二手房交易以來,產權陷阱就是導致最多購房者中招的陷阱之一。

產權陷阱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首先“賣房者”可能非二手房的產權人,這種情況應在簽訂合同前查明賣房人的身份,立即中止與之進行交易,因為其中可能存在欺詐,即使不是欺詐,購房人在履行自身義務後亦無法取得產權。

其次,賣房者可能將房產用於抵押等,這種情況多出現在購房時沒有立即交接產權,賣家在簽訂賣房合同後,再持產權證去銀行抵押房產進行貸款,一旦幾年後銀行方面強制執**產,賣家往往已經不知所終,購房者就只能吃啞巴虧。應對這種情況,購房者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有沒有雙方何時交接產權證的時限,最好是當即付款後,當即交接產權。

此外,產權陷阱還有很多其他的形式需要注意。產權證問題不能忽視,仔細甄別產權證,看看賣房者是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而非僅為使用權人。

最後,我們還需要留意一點,房產是否是被法律允許進行上市交易的。有很多房產是是法律不允許進行買賣的,不能買的二手房主要有:

1、已經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房產。

2、產權有爭議的房產

3、共有產權房產,未經其他產權人書面同意的。

4、期房。

5、未領取產權證書的房產。

6、已經抵押的房產,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7、已經被法院查封和凍結的房產。

8、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產。

9、小產權房。

10、軍隊、醫院、學校產權的公房,如果同該單位的辦公場所在一個院區的話。

以上這十類房產交易會存在很大的風險,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避免購買上述的這些二手房。

上述文章就是購房者在買二手房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的一些問題,購房合同的簽訂就代表著具備了法律效應,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多加謹慎,儘可能的排除一些可以發生問題的風險。希望本文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是:1.寫清楚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

在合同中應明確寫到房屋的位置、產權歸屬、面積、結構等;3.在合同中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定繳交各自應當繳交的稅費和雜費;等等。

5樓:瀋陽有貝殼

籤購房合同需要注意什麼?購房合同

6樓:猩猩財經

中介絕不會告訴你的二手房陷阱:籤合同不注意這3點,小心被人騙

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7樓:彭信枚律師

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三、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六、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七、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並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後,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衝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

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十、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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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協議的法律適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2.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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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搜狐焦點

購房定金需要籤合同嗎 定金合同要注意什麼

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則的效力。

定金合同注意事項

一、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三、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六、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

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七、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並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後,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衝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

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十、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01-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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