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解答,國際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解答

2021-06-04 06:01:16 字數 2090 閱讀 3247

1樓:匿名使用者

1. a公司要約中附有“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12月30日”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銷要約;

2.要約有貨品名稱、**和數量,為有效要約,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

3.賣方違約的救濟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約》第71條第(1)款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或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大部分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2.要求提供擔保

《公約》第71條第(3)款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後,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

3.行使停運權

《公約》第71條第(2)款規定,“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裝運,它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根據上述規定,停運權作為一種救濟方式僅為賣方享有。但是,賣方不得在行使停運權的同時採取與這一救濟措施相牴觸的其他救濟方法,如宣告合同無效等。

同時,公約規定了賣方在行使停運權之後的及時通知義務。

4.宣告合同無效 (解除合同)

《公約》第72條第(1)款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所謂根本違反合同,依《公約》第25條的規定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後果”。

2樓:未來法律

因為賣方裝運日期晚於合同規定日期,由於賣方過錯導致合同違約,非違約方也就是買方有權通知賣方解除合同,並可以申請違約方給予違約損害賠償。根據cisg和英國法,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能宣佈合同無效,因為合同並沒有造成無效的事由,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有違約行為。

若本案的標的物是專為感恩節**的火雞,則該標的物具有時效性,必須趕在感恩節之前送達。如果賣方延遲交貨,則合同的目的不能達成,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賣方進行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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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你方19日稱接受德方16日發盤,但在此期間發生過還盤行為,而德方未對你方下單的要求做出明確答覆,合同是不成立的.但你提出信用證,這個信用證出現得很突兀,是什麼時候開立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不成立,我方有失誤。

5樓:雷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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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海報和標價是要約,掃碼和標價不一致以掃碼為準。實際**並未超過同類**,乙想免費拿錢不可能。但如果乙認為甲的行為對自己有誤導,可以要求退貨,如有損失,因甲店存在過錯,乙可以主張賠償。

至於乙主張甲是故意欺詐,證據尚不足以得出此結論

7樓:稻草人也微笑

1,甲的海報和宣傳單屬於“要約邀請”,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2,屬於“要約”行為,是甲方超市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消費者提出合同條件,希望消費者接受的意思表示。條形碼商品的“身份證”,是為了區分商品類別,亦或是記賬憑條,都不能起到明示**的作用,只能以商品標價為準。

3,兩次解釋均無法接受。對要約邀請而言,行為人並非一概無須承擔責任,行為人在要約邀請中有欺詐等違法行為時,仍然要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就本案而言,甲超市要約邀請中承諾某類別商品**低廉且商品標價屬實低五角,但實際收費並未按照“標價”收取,屬於消費欺詐行為。

第二次將“只低不高”解釋為低於或等於,屬於“霸王條款”,當屬無效。正常人應當理解為“低於”同行業售價,因此兩次解釋均無道理。

4,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規定,對銷售者(甲超市)“退一罰三”,增加賠償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消費者還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你相應的律師為你解決現在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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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合同有效 呵呵你這個問題挺有意思,是考題麼?2 3問已經告訴第一問的答案了,如果合同無效的話就不存在什麼違約責任的問題了 因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從保護交易安全的法理角度來說,賣方訂立合同時存有欺詐,買房可以選擇主張合同撤銷 2 被告應等承擔違約責任 3 根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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