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幾種情況

2021-06-11 13:11:42 字數 4718 閱讀 6849

1樓:性飛荷

1.無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換言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某種損害後果,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構成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者的區別主要如下: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並不意味著民事主體已經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

(2)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其承擔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實際具有的併為法律所保障實現的利益,亦即民事權利直接體現的利益而不是負擔。

(3)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內容和範圍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它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無關。而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利則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而取得、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權利的具體內容,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根據民事權利主體的意志而確定的。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自身不可分離,對於民事權利能力,民事主體既不可以放棄,也不可以轉讓,他人也無權對之進行限制或者剝奪。而對於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利,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自由放棄或者轉讓,有關機關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進行限制或者剝奪。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知道第二個問題.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關係:

聯絡在於: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只有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

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就不能在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

區別在於: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有了民事權利能力並不等於就有了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享有某種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為內容的.

2.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主體的而不是依主體自己的意志決定的,但民事權利是可以依主體自己的意志決定某種民事權利的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是和主體不可分離的,但民事權利除法律規定外,是可以放棄或轉讓的.

4.民事權利能力不僅享有民事權利的能力同時也是負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時包括義務能力.

打的我手軟了

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什麼情況下適用無過錯

3樓:百度律師

一、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汙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

三、法定的免責事由

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但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須由生產者舉證證明。

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只有一個免責條件,即損害結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此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並不相悖。農藥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汙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

其他如《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物品管理條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同樣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

③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4條未規定免責事由。《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確定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覆函》十分明確地指出:「承擔汙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汙單位造成環境汙染危害,並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

現有法律法規並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汙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汙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免責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錯,不減輕。

《侵權責任法》第78條。二是第三人的過錯。由第三人與飼養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

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83條。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

4樓:_小福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責任的事由,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決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可抗力是發生無過錯責任的條件。

就一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責任。

史尚寬曾經列舉了合同關係中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

(1)遲延後的不可抗力,

(2)轉質之質權人對於轉質物損失的責任,

(3)出版人接受作品後因不可抗力而遺失或毀壞,

(4)民用空中運輸之旅客和財產損害。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有學者認為,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僅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的,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後果責任,這種觀點與史尚寬的觀點是一致的,但這種觀點的合理性值得懷疑。

葉林將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歸結為過錯責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無過錯責任。筆者非常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債務人已經有了過錯,相應的逾期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是指債務人已經具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沒有過錯情況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規定債務人承擔逾期履行期間不可抗力所致後果,不是對不可抗力下無過錯責任的規定,而是對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構成違約責任的認可。從嚴格意義上說,不可抗力的民事責任,是指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類似的情況雖然不多見,但至少現行法律在一定程式上對該情況予以承認。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的除外條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該法沒有具體的規定可以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但顯然也為我國確立某些情況下無過錯責任創立了前提和基礎,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對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責任。

有些不可抗力發生的場合下仍應承擔責任,此種責任在性質上應為無過錯責任,如在種類物之債中,即使遇有天災,但因為標的物為非特定物,賣方仍然可以在市場中買到該物交由買方,這種情況下,並不能免除債務人實物交付之義務,但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變動。當然各國法律對不可抗的範圍認識不一。理論並通常認為不可抗力為事變的一種,事變的其他情況如情勢變更第三人原因等也構成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條件。

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況下才能免責,因此,很多學者認為現行合同法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也有學者認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是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在質上還是一種過錯,只是這種過錯並不顯得直接、明顯,學理上對過錯範圍的界定有主觀說和客觀說兩種,這種觀點採取了客觀說。這和延遲中的不可抗力下的責任是基本類似的。

當然,對於債權人來說無需考慮債務是否具有過錯。因為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現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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