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到期後又變更監視居住

2021-07-08 11:57:41 字數 849 閱讀 6759

1樓:青燈俗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公安部關於監視居住期滿後能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問題的批覆

採以這兩項強制措施後一般是應進入審判程式了,不能再變更強制措施了。其結果只有兩種:一是判決按判決執行;解除強制措施。

廣東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監視居住期滿後能否轉取保候審問題的請示》(粵公請字〔2000〕10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對於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確有必要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取保候審,但是不得未經依法變更就轉為取保候審,不能中止對案件的偵查。

2023年12月12日

3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提請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果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監視居住和案件,無罪釋放。

4樓:法之僕

可能撤銷案件,也可能作出勞動教養處理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並變更強制措施。

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終結。具體參見《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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