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公安機關審訊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021-03-09 09:15:08 字數 868 閱讀 106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權利,其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對此規定如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與公安都有偵查權,一般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都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對於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檢察院的可以起訴也可以決定不起訴。不起訴也就是案件到此為止了。

如果確實是錯案,要看具體情況給與國家賠償。但是不多,情況也比較複雜,建議你參照《國家賠償法》,或者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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