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人上網法律有哪些規定

2021-07-14 20:27:37 字數 1692 閱讀 2289

1樓:陽光夏天的向日葵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三十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遊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路空間製作、釋出、傳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資訊。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平臺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資訊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資訊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刪除或遮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欺凌、自殺、自殘、性接觸、流浪、乞討等不良行為的;

(二)可能誘導未成年人使用菸草、酒類等不適宜未成年人使用的產品的;

(三)可能誘導未成年人產生厭學、憤世、自卑、恐懼、抑鬱等不良情緒的;

(四)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平臺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資訊進行審查;發現前款規定的資訊的,應當採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

2樓:萬綠叢中一點綠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資訊。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儲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三十一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遊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資訊產業部規章《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含網咖)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於國家法定節假日的每日8時至21時;不得在限定的時間外向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不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違反規定將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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