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理由是 感情不和,能否離的掉

2021-07-17 02:18:44 字數 1511 閱讀 5542

1樓:正氣長春

如果是起訴離婚,感情不和離婚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法律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就是雙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不是感情不和。

分居是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之一。

建議修改起訴的理由,或者收集相關感情完全破裂的證據,在法庭當面陳述。

如果房產是婚後共同財產購買,女方是可以分到一半的。

2樓:王者小明

感情不和的話就算是起訴最多也就是一人一半財產,主要還是要看誰花的錢多,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花的錢的話,對女方很不利的,如果是你們兩個人的錢的話,也就一人一半,因為感情不和不算理由。

以下幾條才是離婚的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或者遺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分居滿2年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登旭

如果真的感情不和法院是可以判離的,但第一次起訴不會判的。如果分居半年後再次提起訴訟的話,一般是會判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感情不合,是可以離婚,法官在衡量感情不合標準,分居肯定是一個很重要的標準,還有家庭暴力,吵架,什麼的.還有女方到法院起訴,不會損還女方的利益,更不會丟掉房產,只要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女方又沒什麼錯誤,就起訴吧,如果能協議離婚還是協議離婚比較好.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你的情況,找律師的話最多1個月能ok!

對方以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感情不和是對方造成的,如果我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是否會判離?

6樓:

過錯方去法院起訴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如果起訴離婚的理由僅僅因為感情不和,通常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如果屬於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形,法院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7樓:匿名使用者

兩年以上分居,會自動離婚的,記住,永遠別覺得結婚證和婚姻可以栓住一個人,不想在一起,以後在出軌什麼的,更是悲劇

8樓:劉興偉潔

如果一方堅持離會判離的,而且分居兩年以上也會判離的

9樓:吝嗇寶貝

先調節,要不就是分居2年

夫妻感情不和能做為離婚的理由嗎

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以下五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想要離婚就理由感情不和就可以嗎,想要離婚就一個理由感情不和就可以嗎

如果雙方同意,隨便什麼理由都可以的,現在的民政已經很少給調節了。想過,有再多理由都不是理由 不想過,任何一個微小的理由也都能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棵稻草。祝好。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感情不合是最好的理由 談物件不是交朋友你得首先會溝通 不然一起不了多久的 你不用改變自己 因為你是要找個心愛...

關於婆媳關係是夫妻感情不和的離婚的理由麼

她的起訴理由可以是 感情破裂!這是很多家庭離婚的主要理由。這就是包含了除了你說的家暴 賭博 吸毒 外遇等惡劣行為外的其他離婚理由。比如意見不合總是吵架,雙方家庭不和產生分歧等等。都以 感情破裂 起訴。第一次上訴,都會民事調解,離婚不成功,還要第二次上訴,會直接判離。你不想離婚,就必須把她家裡想讓你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