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病退視同繳費年限的的問題,尋求專業人士回答

2021-08-02 17:47:49 字數 705 閱讀 3381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社保局不認可,就只能按實際年限交納,滿足最低15年的要求才可以申領養老金待遇。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

2樓:昆重帥師

真是沒有辦法的

單位參加社保之前的工齡才能視同交費,或者應該這樣說,如果在單位工作到參加社保以後,那麼再離開單位,原來的工齡就可以視同交費時間了

3樓:山野柴胡

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第十條】

申請辭職的富餘職工,經企業批准,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是:家居城鎮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的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工資;隨戶口轉回農村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再次就業後又辭職的企業富餘職工,其生活補助費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併重複領取。

但無論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否,其辭職前和再次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中有關職工辭職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批覆》勞辦發[1994]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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