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遺囑具備法律效力嗎,網路遺囑的法律效力

2021-08-11 23:05:16 字數 5089 閱讀 2682

1樓:yzwb我愛我家

網路遺囑不是合法的遺囑存在形式。《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這五種形式以外的遺囑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這五種形式的遺囑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態儲存於網路上,儲存於網路上只可能是影印件或複製品。影印件或複製品不能發生遺囑的效力。因此即便使用者將自己的遺囑內容儲存在網路遺囑的保管箱內,並且使用者身故後有關人員取得了網路遺囑保管箱中的材料,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線索的作用,而沒有遺囑的法律效力。

網路遺囑並不提供立遺囑的功能,網路遺囑因為也有遺囑的字樣,所以容易給人造成誤解。

綜上所述:網路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

2樓:我是博哥哥

**與網友常有這個疑問。其實是對網路遺囑的瞭解還不夠透徹。網路遺囑並不是在網上立遺囑,**也不提供立遺囑的功能。

網路遺囑是一個重要資訊儲存與傳遞的平臺與工具,因此並不存在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網路遺囑的七大功能中有一個遺囑備份的功能,實際上是用於對實物原件的一個掃描備份。如果使用者需要遺囑具備完全的法律效力,使用者必須保留原件,或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生活中,每個活著的人都有寫遺囑的必要,但對於一個沒有任何死亡徵兆的正常人來講,寫遺囑可能會嚇著自己的家人,而且遺囑通常也會是很隱私的檔案,生前被人知道內容也會帶來麻煩。

網路遺囑保管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使用者可以寫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並掃描上傳到保管箱做個備份,實物原件可以儲存在只有使用者自己知道的地方,備份檔案的描述中提示實物原件的存放地,這樣使用者意外死亡後,這個備份檔案及實物原件的存放地址會隨其他資訊一起傳遞給使用者的指定聯絡人,方便使用者家人獲得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實物原件。將遺囑掃描件上傳到保管箱中還有個好處,就是可以防止原件被人惡意篡改。

3樓:匿名使用者

網路遺囑無法律效應,僅能提供資料儲存與通知。 按照中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涉及到財產的網上遺囑等數字遺囑沒有法律效應,如果法院能確定遺囑系死者本人意願的除外,但要確定一個網上遺囑是使用者本人意願難度很大,因為沒人能證明誰在電腦旁敲下那些遺囑。要想網路遺囑有法律效應,還是需要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網路遺囑可以提供公證檔案的儲存。

除了財產遺囑外,使用者保管其他的資訊對使用者的親人還是有重要的價值的。

網路遺囑的法律效力

4樓:華律網

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立遺囑的人是不是出於真實的意願作出,錄音、口頭和代書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才能有效,因為這類遺囑內容容易被篡改和偽造。而網路遺囑不能證明立遺囑人是否出於真實的意願,不具有法律效力。

5樓:戚廣利

網路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除的規定,法定遺囑形式只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網路遺囑不是法定遺囑的形式之一,而且也不能將其等同於法定遺囑的五種形式之一。

網路遺囑並不是在網上立遺囑,**也不提供立遺囑的功能。網路遺囑是一個重要資訊儲存與傳遞的平臺與工具,因此並不存在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從屬性來看,網路遺囑應屬於自書遺囑,而立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時,需要兩個以上不相干的見證人在場,沒人能證明立網路醫囑時,誰在計算機旁敲下那些遺囑,便無法審查其真實性,所以使用網路遺囑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就目前來看,網路遺囑只能作為一種情感表達渠道,不具備法律效應,如果市民確實需要訂立遺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

網路遺囑是一個個人重要資訊的儲存和傳遞平臺,使用者可將自己的重要資訊、檔案、資料、資料儲存在網路遺囑保管箱內,並留下指定聯絡人。如果萬一使用者發生意外狀況離世,網路遺囑網將把使用者儲存在保管箱內的所有資訊傳遞給使用者的指定聯絡人。

網路遺囑可以讓使用者將遺囑掃描檔案、財務資訊、個人的重要資訊、比如銀行帳號保險單號什麼的存在裡面,並在使用者意外死亡後轉交給事先設定的聯絡人。

網路遺囑網本身並不提供立遺囑的功能。網路遺囑因為也有遺囑的字樣,所以容易給人造成誤解,以為網路遺囑就是在網路上立遺囑。其實網路遺囑與傳統遺囑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是以當事人的死亡為觸發點。

網路遺囑本身只是一個備份和傳遞的工具,因此並不存在具不具備法律效應的問題。

6樓:一米陽光

很多人知道網路遺囑後,都關心一個話題,網路遺囑有沒有法律效應?其實有這個疑問的,只是「知道」網路遺囑,還不「瞭解」網路遺囑。前面在網路遺囑定義中說得很清楚,網路遺囑並不是在網路上立遺囑,它是一個儲存和傳遞個人重要私密資訊的工具與平臺,本身並不存在有沒有法律效應的說法。

談論網路遺囑有沒有法律效應,就像談論保管櫃、切菜刀或者電風扇有沒有法律效應一樣。它只是一個工具,與法律無關,跟有沒有法律效應沒有任何關係。

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分類:

1、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2、代書遺囑,即由他人代書的遺囑,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有效:(1)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當場見證。 (2)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均須簽名。

以上三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屬無效。 3、錄音遺囑,要使錄音遺囑有效,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便無效。 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也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也是無效。

而當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應屬無效。 5、公證遺囑,對於以上四種遺囑形式,經遺囑人親自申請,可以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而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於其它任何形式的遺囑。

所以說網路遺囑並不屬於法定型別,不具備法律上的遺囑效力。

網路遺囑具有法律效應嗎?

7樓:華律網

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立遺囑的人是不是出於真實的意願作出,專錄音、口頭和代書遺囑都需要屬

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才能有效,因為這類遺囑內容容易被篡改和偽造。而網路遺囑不能證明立遺囑人是否出於真實的意願,不具有法律效力。

8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那個所謂的網路遺囑,其實和繼承法上的遺囑是兩回事,只是儲存個人私密的一個平臺,根本不能處分財產,不具有法律上遺囑的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網路遺囑只是一個保密和傳遞的工具,只是一個操作平臺, 既有法人公證人見證, 不具備法律效應!

在網上立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10樓:華律網

網路遺囑是一個個人重要資訊的儲存和傳遞平臺,使用者可將自己的重要資訊、檔案、資料、資料儲存在網路遺囑保管箱內,並留下指定聯絡人。如果萬一使用者發生意外狀況離世,網路遺囑網,將把使用者儲存在保管箱內的所有資訊傳遞給使用者的指定聯絡人。從屬性來看,網路遺囑應屬於自書遺囑,而立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時,需要兩個以上不相干的見證人在場,沒人能證明立網路遺囑時,誰在計算機旁敲下那些遺囑,便無法審查其真實性,所以使用網路遺囑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就目前來看,網路遺囑只能作為一種情感表達渠道,不具備法律效應,如果確實需要訂立遺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網路遺囑之所以不被法律「待見」,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網路遺囑不具備法定遺囑的形式要件,如無法確定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網路遺囑的安全性和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易被篡改和刪除。

11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網路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

網路遺囑不是合法的遺囑存在形式。《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這五種形式以外的遺囑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這五種形式的遺囑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態儲存於網路上,儲存於網路上只可能是影印件或複製品。影印件或複製品不能發生遺囑的效力。因此即便使用者將自己的遺囑內容儲存在網路遺囑的保管箱內,並且使用者身故後有關人員取得了網路遺囑保管箱中的材料,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線索的作用,而沒有遺囑的法律效力。

網路遺囑並不提供立遺囑的功能,網路遺囑因為也有遺囑的字樣,所以容易給人造成誤解。

遺囑律師網真能讓網路遺囑有效嗎?

12樓:華律網

網路遺囑是一個個人重要資訊的儲存和傳遞平臺,使用者可將自己的重要資訊、檔案、資料、資料儲存在網路遺囑保管箱內,並留下指定聯絡人。如果萬一使用者發生意外狀況離世,網路遺囑網,將把使用者儲存在保管箱內的所有資訊傳遞給使用者的指定聯絡人。從屬性來看,網路遺囑應屬於自書遺囑,而立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時,需要兩個以上不相干的見證人在場,沒人能證明立網路遺囑時,誰在計算機旁敲下那些遺囑,便無法審查其真實性,所以使用網路遺囑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就目前來看,網路遺囑只能作為一種情感表達渠道,不具備法律效應,如果確實需要訂立遺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網路遺囑之所以不被法律「待見」,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網路遺囑不具備法定遺囑的形式要件,如無法確定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網路遺囑的安全性和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易被篡改和刪除。

1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您所謂的網路遺囑是無效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只是**宣稱,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這類遺囑是無效的。

「新型網路遺囑」有效嗎

15樓:華律網

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立遺囑的人是不是出於真實的意願作出,錄音、口頭和代書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才能有效,因為這類遺囑內容容易被篡改和偽造。而網路遺囑不能證明立遺囑人是否出於真實的意願,不具有法律效力。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的五種遺囑方式,要麼有被繼承人本人的親筆簽名,要麼有本人的真實錄音或者有見證人在場作證,被篡改、被模仿的難度比「網路遺囑」更大,即使有爭議,也更加容易鑑定真偽。「而通過網路訂立的遺囑,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較難考證。這些新型『遺囑』的載體,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被盜號、篡改等情形。

此時在網路上訂立的『遺囑』內容就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會導致『新型網路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存在瑕疵。」另外孫濤律師認為,法律只規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五種有效的遺囑形式。通過網路載體所訂立的遺囑,其本身形式上不屬於以上五種遺囑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

這樣的「遺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從法定遺囑要件的角度來說,目前出現的「新型網路遺囑」不可能被《繼承法》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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