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021-08-14 08:21:21 字數 5443 閱讀 7870

1樓:華律網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標侵權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1)停止侵害;(2)賠償損失;需注意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賠禮道歉。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有:(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商標侵權情節嚴重,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樓:八戒智慧財產權

要看侵權專用權的種類與型別,不同的型別,有不同的法律責任。新的商標法中有的,在這裡列舉兩條吧;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樓:法律快車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商標侵權案件。

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4樓:泰陽煦建舟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標侵權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1)停止侵害;(2)賠償損失;需注意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賠禮道歉。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有:(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商標侵權情節嚴重,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樓:幸運的楓陽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6樓:龍商百科

你好,商標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不法活動。

第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行為;

第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第三.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示的;

第四.經銷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第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第六.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賠償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注: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贈禮道歉。

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樓:酒思琳何豫

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後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於採用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於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1.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附》“相同”商標的含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制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這一範圍內。因此,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就顯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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