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在代位權訴訟期間次債務人向債務人主動履行

2021-08-31 23:15:00 字數 3436 閱讀 6220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如何認定在代位權訴訟期間次債務人向債務人主動履行行為的效力

對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期間向債務人主動履行的行為,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理由為:

(1)這一行為損害了代位權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直接歸屬於債權人,實際上賦予了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優先受償權,次債務人向債務人主動履行導致債權人無法優先受償,無疑損害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的利益。

(2)基於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次債務人既已預知債權人勝訴的後果將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受償,卻仍向債務人履行,往往存有逃避訴訟、規避法律的惡意,而且在實踐中次債務人是否真的向債務人作了履行,該履行有無瑕疵,法院也難以查明。

(3)認定有效將打擊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次債務人向債務人私自履行後,可能會造成這樣的後果;債務人收回債權後轉移資產或者現行清償其他債權人,致使主張代位權的債權人耗費了大量時間、精力和費用,其債權卻不能得到清償,而其他未付出代價的債權人卻可以坐享其成,這無疑會影響代位權人的積極性。

(4)認定有效也違背訴訟法的基本原理。一方面,一旦允許次債務人私自向債務人履行債務,進而終結案件審理,則意味著訴訟程式的進行取決於次債務人和債務人的意志,嚴重弱化訴訟的功能。另一方面,如果承認次債務人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能夠產生終結代位權訴訟的效力,則當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不在同一法院管轄之內時,會引起管轄權的變動,這既給代位權人帶來嚴重不便,違背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原則,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違背訴訟節約的原則。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稽致卓宇

對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期間向債務人主動履行的行為,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

理由如下:

(1)這一行為損害了代位權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直接歸屬於債權人,實際上賦予了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優先受償權,次債務人向債務人主動履行導致債權人無法優先受償,無疑損害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的利益。

(2)基於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次債務人既已預知債權人勝訴的後果將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受償,卻仍向債務人履行,往往存有逃避訴訟、規避法律的惡意,而且在實踐中次債務人是否真的向債務人作了履行,該履行有無瑕疵,法院也難以查明。

(3)認定有效將打擊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次債務人向債務人私自履行後,可能會造成這樣的後果;債務人收回債權後轉移資產或者現行清償其他債權人,致使主張代位權的債權人耗費了大量時間、精力和費用,其債權卻不能得到清償,而其他未付出代價的債權人卻可以坐享其成,這無疑會影響代位權人的積極性。

民法中,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式是,先向債權人履行,再向債務人履行,對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次債務人當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了。債權人提起的代為訴訟以其債權為範圍,次債務人剩下的部分向債務人履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否,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無需向債務人履行!

若債務人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則其必須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樓:謝秀梅律師

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即予消滅。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次債務人能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6樓:風險預警網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如允許次債務人擅自向債務人再予履行,將導致提起代位權訴訟專的債權人無法優屬先受償,無疑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亦將使代位權制度喪失存身之本。

如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期間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其應告知法院或債權人,法院亦可通過提存等方式保全該債權。在沒有徵得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債務人對此應負有忍受義務。

如其擅自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對由此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怎麼理解

7樓:匿名使用者

以樓主案例為例,c對b的給付有瑕抗辯請求權,法院如果認定瑕疵成立,則c只需向b給付無瑕疵債權。

此時a行使代位求償權僅可就b與c的無瑕疵債權進行代位求償,超過此範圍則不被支援。

還有兩萬a可以繼續向b追償,如果b拒不履行債務,可以起訴。

8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向b追償

代位權建立在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上,必然以該項債務為封頂,債權人可以就剩餘債權繼續向債務人追償。

9樓:汲時芳針璧

大概說,就是債務人的債務人有理由不還債務人錢,那麼在代位權訴訟中,這個理由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如果理由成立,則債務人的債務人也不用還債權人錢。

代位權訴訟勝訴後,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償還欠款

10樓:劉永方律師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顯然,代位權訴訟勝訴後,次債務人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1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12樓:原野茫茫

既然勝訴,按判決履行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13樓:手機使用者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能否以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進行抗辯相關法條

14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回

第十八條規定,在代位權答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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