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量刑

2021-10-22 23:44:09 字數 950 閱讀 4580

1樓:匿名使用者

明知包括「應知」與「知道」。b知道cde把人帶進旅館,就推定為「應知」,所以,b對此有責任,而且屬於共同犯罪。

(1)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被害人重傷、死亡。也就是說,重傷、死亡的結果與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因為按照刑法理論,只有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才為危害後果負責。

行為人在實施基本拘禁行為之後,或者之時,被害人自殺造成死亡,如果缺乏直接性因果關係,不應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2)認定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主要是要看是否有實質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即如果沒有非法拘禁的行為,那麼他的自殺,還會不會發生。如果會,則沒有實質關係,如果不會,則有。

(3)判斷的情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調查:

1。c,d,e在上次拘禁時,是否有過激的行為或者威脅,是否會對被害人造成過大的心理陰影?如果沒有,那麼可以判斷,那麼排除,被害人怕被報復而自殺的原因。如果有,則斷定有直接關係。

2。被害人在被拘禁前的心理狀態如何,是否有其他的事由造成他自殺的動機,比如,如果有,推斷被害人的自殺,不必然由非法拘禁引起。但是不能排除拘禁行為對自殺有引起的作用。

3。關鍵在,蒐集被害人在被拘禁前,就已經有自殺的傾向,比如,被害人有遺書,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算被害人是因為不能履行自己還債的承諾而決定自殺,那麼也不是因為拘禁行為引起的。因為cde不用拘禁,只要催款,他就有自殺的傾向,那麼,可以推斷,拘禁行為與他的自殺無直接因果關係,不使用加重刑罰。

這就好比,你買了農藥,放到水裡,跟a說這裡面有農藥,說,你敢喝嗎?a本來就想自殺,他就喝了,你不夠成殺人罪,這只是一個事件,a只不過利用了你提供的條件而已,你主觀上並沒有罪過。

2樓:狂貓

自己去翻刑法,這也要問,無語了。

可以判無期了

3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減輕不了的,被害人跳樓 情節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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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 毆打 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 死亡 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較為權威的參照條文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