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要補償嗎

2021-12-16 10:30:28 字數 1402 閱讀 4885

1樓:商標註冊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待遇)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待遇)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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