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公證程式有那些

2021-12-23 02:09:51 字數 3655 閱讀 1797

1樓:累然冷

婚後財產公證程式具體內容如下: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2樓:同寶高

財產公證的相關問題,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內容的真實性的過程。就是對協議公證的過程,所以一個人做公證不是我們法律含義上所說的法律公證內容,因為不是雙方協議的形式。做婚前財產公證一般都是去公證機關去做,這個必須得雙方同時到場。

在去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時候要帶一些資料,這個資料包括有:第一個有關當事人本人的身份證明,比如說戶口本,身份證,如果是已婚的要帶上結婚證。婚前公證針對的是婚前的資產公正,這個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去做,如果是結婚了得帶結婚證。

第二個要帶上與婚前財產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這個財產所有權證明比如說現在比較關心的房屋按揭的,比如說要帶上購房發票、合同,如果辦法產權證還要帶上產權證明,除了這個雙方可能還對其他財產進行公正約定,比如還要帶上相關的財產的證明,比如說發票或者是其他的可以證明財產狀況的一些東西。這是第二個部分。第三雙方草擬一個婚前協定的協議書,雙方寫出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比如姓名、年齡、住址、職業。

另外是協議書的主體部分要寫上財產的基本狀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現有狀況是什麼。雙方對於財產歸屬是什麼約定,另外對清零這部分可以暫時不去籤,這個要經過公證員審查之後然後再簽字。這是我們在做婚前財產公正需要帶的一些資料,兩個人親自到公證機關之後,有做筆錄的程式,兩個人被公證員詢問,一個是審查一下財產的狀況,審查一下雙方提交檔案的真實性,還要確定一下雙方在籤協議的時候是不是有受欺騙、受脅迫、受誤導的情況,要說一下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大家都沒有問題了,可以在婚前財產約定的協議書上進行簽字,簽字完了之後公證程式等於就是完成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當事人的財產和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公證.只要帶齊各人身份證明和財產證明原件.

以及協議檔案.就可以在公證人面前辦理公證.公證員主要就是審查原件.

詢問當事人情況後就蓋章.不過我們國內的公證收費高的離譜.一般如果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記載明確.

夫妻確認.協議都是本人真實的簽名.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

可以不用去辦理公證.沒必要花那麼一大筆錢

婚後財產公證有效期多少年

4樓:華律網

有效的,夫妻雙方是可以就雙方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的,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之後,該協議通常來說是不可撤銷的,您不用擔心其法律效力的問題。

5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婚前財產公證」它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① 當前,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後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從定義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最終實質作用是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使其不會因為身份的改變而使婚前個人財產的控制主體發生變換,從而可以減少家庭糾紛。更需要指出的是,從定義可知,婚前財產公證是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即使完全符合民法中的自願原則,其公證行為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當今社會的爭議焦點就是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感情的影響,從而引出對於婚姻,夫妻感情與夫妻財產兩者之間的重要性的比較問題。而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的只有權益最終保障的積極影響,而不會有夫妻感情的消極影響。 婚前財產公證的實質作用是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那麼公證行為與婚姻登記行為便沒有有本質上的區別。

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條明文指出:「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② 可見,我國實行結婚登記的意義主要有三方面:

一、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 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婚姻登記採用了法律手段明確了婚姻雙方主體的身份;婚姻法律法規則明確了婚姻雙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婚前財產的公證行為則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婚前協議對婚後責任的落實,同樣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婚姻法律法規盡力地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始終以當事人權益作為出發點,而婚前財產公證同樣能夠產生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作用,所以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應該作為一項權利供婚姻當事人選擇性地行使,而不應該以婚前財產會破壞夫妻感情為由摒棄婚前財產工作,單純地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夫妻雙方的不信任。筆者總結,既然婚姻雙方當事人能夠接受婚姻登記,能夠接受婚姻的相關法律法規,那麼應該同樣去接受具有保障權益效力的婚前財產公證,因為其效力是相匹配的。

然而,當今產生爭議的本質問題是人們對新產生的婚前財產公證這一新事物的結束需要一個認識階段和適應的過程,故此,婚前財產公證所引發的感情與財產重要性的比較觀念並非是爭議的真正焦點,對婚前財產公證的接受過程的長短反而是當今社會上所討論的真正焦點。 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2023年到2023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

08%;僅2023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據瞭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從資料的顯示可知,經濟發展帶動下的文化發展,人們對婚姻的理解也發生了變化,婚姻的穩定程度已經呈直線下降,這也反映了當代人們對婚姻的自主操作權的空間越來越大,「速食婚姻」、「閃電婚姻」的出現頻率是越來越高,能否同意離婚不是兩者之間矛盾最尖銳點,而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才是原夫妻雙方持續爭執的焦點,最終聚焦在法庭的也是婚姻財產的糾紛問題。可以說,財產在人們潛意識不願意讓其成為阻礙物的心態下,仍然客觀地存在著,而且其存在不僅僅是婚姻的障礙物,在某個特定的條件下,其便有化身為控制婚姻的操作體的現實可能性。故此,對於當代的婚姻,夫妻財產的地位必須得到全新觀念下的擺正,而不是片面的純碎的摒棄,更重要的是,夫妻財產應該需要相關程式使其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得到運作。

如今單純地比較婚姻中,感情重要還是財產重要完全失去了現實意義。因為思維主體已經發生了價值衡量標準的變化,再作以往簡單的比較可說是「無謂」!婚前財產公證行為的不斷出現,恰如其分地表明瞭當代婚姻雙方主體對財產在婚姻中的價值定位產生了更換意識。

婚前夫妻財產的公證反而使夫妻的感情得到了保障,因為財產公證行為使婚姻從純粹的感性行為進化為理性行為,即如社會學家所說,婚姻是人們感情發展的高階形式,婚前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自己今後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後問題在能夠預料並提前解決的前提下,婚姻程序可謂是順利進行,甚至將永久進行。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公證是當代人對婚姻的高度理性的體現,也是有效地降低離婚率的一種手段。

婚前財產公證實質是一種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切身權益的保障措施,婚前財產公證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後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經過理性的分析,通過合法的保障,婚姻的真正意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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