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內退工資是企業給的還是國家給的啊,怎麼計算的

2022-01-02 00:56:09 字數 4039 閱讀 4203

1樓:從此煙雨落濱城

內退,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不過這些人的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到達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

至於金額,勞動部相關檔案只規定不得低於省級**規定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不同省份的標準不一,企業支付的內退工資只要不低於該標準就行,具體多少由公司自行決定。

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企業對在改革中精減下來但又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該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以提供轉業培訓,在採取這些措施以後,對部分人員可以引向社會或作為企業內部待崗人員,但不能辦理「內退」。

三、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或是其他富餘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省、市、自治區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

對確實有困難並已足額交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以用失業保險金予以補貼。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

擴充套件資料:

內退條件:

相關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本人申請企業批准的,可辦理企業內部退養手續。辦理了內退手續的,不享受變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不能辦內退。

二、辦理條件: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202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內退實際上是企業給辦的,和在職職工一樣。工資企業給發。按企業內部的規定,但肯定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內退期間單位要和在職職工一樣給繳納養老保險。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企業給的,企業還是照常給只是交最低標準的交保險,到退休才社保給開工資

企業內退是什麼意思?待遇上與退休有什麼區別?

4樓:暮夏淺眠

企業內退又稱內部退養,內部退養是指企業職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企業改制需要,提前離開現有工作崗位回家休養, 企業給予一定補助, 待該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一種措施。

區別:1、政策依據不同

內退主要是依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等檔案,其規定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內退;退休主要是依據《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等檔案,其規定一般情況下職工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才能夠退休。

2、待遇標準不同

職工內退期間,生活費由企業承擔,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而辦理退休後領取的是基本養老金,其是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3、發放主體不同

內退職工的生活費由用人單位負責發放;而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的職工,其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4、救濟途徑不同

因內退發生的糾紛為勞動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退休則由社保經辦機構稽核併發放待遇,對社保經辦機構稽核、發放養老金的行為不服,屬於行政爭議,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內退,全稱「內部退養」或「內退內養」或「離崗退養」,只是在單位內部實施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待達到退休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養老金並隨經濟增長與物價水平按國家統一規定增長。

內退與退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內退是企業行為,退休是國家行為;內退待遇以及增長辦法由企業自主規定保障程度低,退休待遇以及增長辦法由國家規定有保障;內退費由企業自付,退休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支付;內退有可以由企業召回或者因為廢止內退規定而召回,退休永遠退出了勞動崗位。

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舉措,為現代勞動制度所不取,現在已經很少有用人單位還在實行內退制度。

6樓:查理之查

企業內退就是指因為某些個人原因或者是企業的原因,讓正式的職工在未到國家標定的退休年齡而提前脫離了工作崗位,他們所拿的待遇有的是比實際的工資一致,有的是和工作中的工資要略低,具體的還要看你單位的具體規章制度的制定。

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內退只能證明企業給你交保險然後給你最低的保障好像就是基本工資的80%吧

8樓:勇敢的巧克力派

有區別的,內退是還沒到正式年齡就退了,在老保金額上會有所區別.

國家有沒有關於內退職工工資的規定

9樓:王俊傑律師

你好,根據相關規定,內退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在改制前的企業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其生活費、養老金從改制後新企業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檔案執行,由改制後的新企業繼續為其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內退規定一次性發給有關費用,並繳足有關社會保險費。   (一)改制時內退的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新企業,由新企業按月發放,並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費標準:

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 內退

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準。按規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費。按生活費標準也可一次性發放給內退職工,並向社保機構預繳養老金和醫療費。

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以後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繳納。無論原有內退人員,還是改制時的內退人員,均應將養老金和醫保金落到實處。

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由原企業向新企業移交等額資產,由新企業負責按月繳納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養老和醫保費。改制後的企業無特殊原因,均應與內退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希望幫到你,望採納。

10樓:

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有關部門:

***《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頒發後,對於規範企業妥善安置富餘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有的企業在分流富餘職工時,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強迫退出崗位休養(以下簡稱「內退」),剝奪甚至侵害了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為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行政法規的嚴肅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企業對在改革中精減下來但又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該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以提供轉業培訓,在採取這些措施以後,對部分人員可以引向社會或作為企業內部待崗人員,但不能辦理「內退」。

三、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或是其他富餘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髮放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省、市、自治區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對確實有困難並已足額交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以用失業保險金予以補貼。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按規定辦量退休手續,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

四、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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