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提前辭職,老闆要扣我半個月工資

2022-01-03 01:08:52 字數 5719 閱讀 1162

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與單位沒有籤合同,那麼勞動者一提辭職,單位就會想辦法剋扣工資,建議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3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合法。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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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回答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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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法律鬥士

去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一個月支付你

沒簽勞動合同,現在我要辭職,老闆要扣我半個月工資,怎麼辦?

5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峰天雪地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你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如果不批,你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合法。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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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回答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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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狂風暴雨陽光

沒簽合同本身就是違背勞動法,企業應該補償你工作月份數的保險及工資,扣工資更違法,可以找勞動部門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備個錄音筆,將你與老闆據理力爭的場景錄下來,然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通常情況下,會保護弱勢群體,前提你所在地的政治清明。

10樓:四不一誠

沒有業務不是扣發工資的合法理由。雖然你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當時的口頭協議及以前的工資單可以證明你們的協議是成立的,合法的。如果與單位協商無果,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你會得到你的合法收入的。

11樓:單車旅行

這很正常的,你這屬於急辭。一般都是要提前一個月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您的問題,律師提供一下法律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用人單位雖然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們已經成立了事實勞動關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其次,用人單位沒有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您是可以雙倍工資的。

未籤勞動合同未滿一個月當天辭職扣取半個月工資是否合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了。

只要用人單位具備資質(有營業執照),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與其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所謂的臨時工應納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範疇,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因此,由於該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你可以隨時要求離開該廠,而無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的義務,同時有權要求該廠支付你自進入該廠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你要求離開之日的前一日期間的二倍的工資。老闆也無權因為你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辭職而扣押你半個月的工資。

14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內離職,應該提前3天提出!當天走人,是不對的!

如果,該用人單位有相關規定,扣你15天工資是可以的!

15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合法。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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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回答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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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桓小之

2023年釋出的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限,同時繳納社會保險。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已經聘用你近1個月,但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沒給你繳納社會保險。

這時,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新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17樓:豬的祈禱

如果單純扣除你的工資,這種行為錯誤,建議直接去下去的勞動監察投訴,必須支付給你當月的工資,不得扣除;

但是同時,你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為公司履行完一個月的交接期。、

如果你位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為公司違法在先,你可以隨時離開公司,公司不得剋扣你的任何工資,請直接向勞動監察投訴,15日內會收到你被拖欠的工資,而且根據勞動法規定,你可以獲得雙倍補償金,即2個月的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現在我要辭快工,老闆要扣我半個月工資,怎麼辦?

18樓:橘子不如橙子

1、勞動者離職應依法提前申請,如果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比例扣款,扣除半個月工資不合法,扣款比例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

3、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

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保障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的;

5、勞動者注意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比如工作服、工作證、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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