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未做滿提前月辭職能拿到全部工資嗎

2022-03-20 16:16:01 字數 5756 閱讀 4800

1樓:韓飛律師

可以的,但是你需要按照合法程式離職,否則違法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你承擔責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權主張實際勞動期間的工資。

如無疑問,請好評。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提前一個月交辭職報告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一個月辭職,要賠償違約金嗎?

4樓:愚人談娛樂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給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後,應該繼續工作三十日,即使公司不批准其辭職,過了三十日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屆時離職,公司不得限制。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公司,公司有權認定其為曠工。這種提前離職行為可以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這裡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不能得到支援。

在員工違約的情況下有3種解決辦法:

1、雙方協商解決,爭取達成一致。

2、由於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應賠償單位的損失。

3、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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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籤勞動合同中有過更具體的約定,比如這個職位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等,否則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一個月期滿後即可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制滯留你。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權強制和你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尚未終止之前,若有無故曠工的情況出現,公司有權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的曠工行為進行處分。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之後,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簽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計算為曠工。

5樓:未來法律

您好:要看公司是否提供過專項培訓費用或者是否簽訂過保密協議,勞動合同法對此有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的話,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勞動者具有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期內辭職,不算違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7樓:保青鑲

一般情況單位不得約定違約金賠償,但是如果涉及到培訓費或者競業限制(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可以有違約金條款。具體情況參見以下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款說明你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此條款說明一般情況是不得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是違法的無效條款)

(以下條款說明了可以約定違約金的特殊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為你安排了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你可能要承擔違約金,但如果沒有這些內容,你無需承擔中途辭職的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只有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的~除非你和老闆協議不需要賠償

11樓:返回法的形而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用賠償。

法律依據如下: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我簽了勞動合同但在合同期內辭職了,而且沒有提前一個月申請,請問公司有權利扣除我全部的剩餘工資嗎? 謝

12樓:趙輝煌律師

雖然辭職手續辦的不規範,但不至於不發工資給你。如果工作期間的工資不發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沒有權利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提前一個月辭職,可以拿到所以工資嗎? 20

14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你如果急著用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著急,那麼就等等吧,畢竟打官司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16樓:王羅

可以的,勞動法有明文的規定。你拿工資時要理直氣壯些、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這是不合理的, 依你的說法 我看你們廠本身就沒有按照勞動法操作, 不老動合同\ 工資壓一個月,\提前一個月交了辭呈到期了還不能接完工資,,,,這些都不符合新勞動法, 再者需告訴你, 新勞動法明文說明,僱用與被僱用者之間只要形成存在這種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就等同於簽訂了勞動關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所以說,不用擔心有沒有簽有合同,辭職一個月到期後工廠就應該立即將所有工資結算給你.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可以所有工資的。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試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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