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請問如果提前30天提出辭職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2022-01-04 07:20:11 字數 5062 閱讀 9011

1樓:

提前30天提出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如果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

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樓:孫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

你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依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按照"(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必支付違約金,如果單位給你進行了培訓的話,要按你的服務期3年比例扣除單位給你出的培訓費的部份

5樓:劉全成律師

如果公司沒有給你培訓,也沒有約定服務期,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即使合同中約定有違約金,也是無效的。

我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三年,只做了幾個月,不想幹了,如果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還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6樓:無花瓷

首先,《勞動合同法》明確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種違約金:

1.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

2.關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的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期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後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現在來說說各種情況:

一.勞動者自動辭職的.

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如果上述第2點,在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後違約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勞動者不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就是合同里約定了也無效.

二.由於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辭職的,

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需支付,有第2點的按一的做法.

三.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點按一的做法.

四.由於勞動者的重大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按一的做法.

.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員.

a)08年前部分從入職到2023年12月31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b)08年後部分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

c)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d)如果違法解除合同,就是"沒犯什麼大錯誤",單位提出裁員,而與你協商不一到的,a,b項雙倍計算.

7樓:辛桐

不需要。你這是屬於法定解除李的勞動單方解除,也就是預告辭職,無條件的。無需任何理由,但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你做了幾個月就可以拿到幾個月的工資,但是你辭職之前最好寫下辭職報告!如果不是正式職工(包括試用期在內),只需提前一個星期辭職就可以了,正式職工是提前一個月辭職。

9樓:ok紫霧雲煙

只需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無需要的繳納違約金

我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如果辭職是不是要付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中顧網專家律師史雪松為您解答:

只要你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付。。但你得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2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雖然修改了勞動法,但是具體的細則沒有出臺,可執行性不是很強。

2.總的來說主要特點是自從新法頒佈後,勞動合同沒有了違約金條款,但是如 果 在此法頒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有違約金條款的,應該按勞動合同實行

3.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即可。

請問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辭職需要付違約金嗎?

13樓:華律網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時,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綜上,在一般的情況下,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只有員工在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才要對該企業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4樓:小矇

如果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不需要,但要立刻走就只需要向公司補「代通知金」就行了。因為新勞動法規定,員工要辭職的話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的,如果員工一定要馬上就要走,就應向單位補償金額為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換得自由之身,也作為對單位損失的補償。當然,員工依法應得的各項工資還是可以如數得到的。

但如果與公司有其他協議的,如技能培訓等公司花了很多錢去培養員工,規定要怎樣怎樣的這些就另說了。

補充:公司在合同上加什麼都沒問題,問題是隻要符合新勞動法,如果違反新勞動法有關規定或不合理的,就算你有簽名,也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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