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業務有哪些不同

2022-01-03 15:44:14 字數 1703 閱讀 7972

1樓:匿名使用者

1,增值稅視同銷售:

對於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行為,有一句話可以概括為:只要產生增值額,就應該視同銷售,因為增值稅指標堆增值額進行計算應納稅額的。還有的就要和進項稅轉出進行區分,也可以概括為: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自產委託加工挪作他用,視同銷售;購買做他用,進項稅轉出,除了投資,分配和捐贈」。

2,消費稅視同銷售:

消費稅法規定: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凡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是指納稅人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2023年第512號)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稅法與原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中對於視同銷售最大的不同,在於取消了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實物轉移,比如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原企業所得稅法強調以「獨立核算」的單位為一個納稅主體,而新稅法則採用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也相應縮小了視同銷售的範圍。

4,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1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3)組成計稅**: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徵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一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稅勞務的**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2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並不必然導致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比如自產貨物用於本企業房屋在建工程,增值稅要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不需要視同銷售。

所得稅視同銷售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相同,存在一些差異:

1、所得稅視同銷售按照資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包括用於集體福利)為標準。對於增值稅,資產貨物同樣適用上述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標準,但是對於外購貨物存在區別,以外購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增值稅非應稅專案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而非視同銷售。

2、對於增值稅,即使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如果用於了非應稅專案,也應當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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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 勞務用於捐贈 贊助 集資 廣告 樣品 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 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