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條款是否正確,勝算概率多

2022-01-04 00:40:35 字數 5474 閱讀 8247

1樓:匿名使用者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3個月的工資32333元

(已含6月份拖欠的餘款333元);

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籤合同(7-9月)工資總額的兩倍賠償金(數額自己填清楚);

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半個工資的補償金(數額自己填寫清楚);

4.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23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xx酒店管理****上班,擔任其酒店副總經理一職;

申請人於2023年9月30日因企業持續不支付薪資而被迫離職;

入職時,公司不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

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兩任總經理的指揮下解決和制定了公司發展的結構性調整和各項檔案的制定,同時在旺季經營過程中,因兩任總經理的非正常離職而造成的人員不穩定因素,我出面在新人未進的前提下順利接待了旺季旅遊遊客的工作;

被申請人提出有內部招待賬單未結算作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理由;

對於所有票據,本人簽署的賬單均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籤批程式,標有內部招待,並有酒店總經理和公司總經理簽字認可報銷,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剋扣我的3個月的工資不予發放;

本人交接工作時,與酒店財務出納、會計、營運經理、酒店總經理均有完整的工作交接簽字,出勤天數統計、物品交接記錄、賬目交接記錄並加蓋酒店公章(有原件);

有與董事長談話的錄音證明我的工資額度,工資只發放過一次,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的。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所有證據和事實情況,特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注:1、社保可以單位獨立案請求;

2、一至五倍的賠償金只有通過行政處罰獲得,仲裁不會受理。

3、收集並保留好證據,以便舉證和交換證據時使用。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請個律師到法院直接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有這個法規??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這個現在應該不用了吧。記不太清楚了。

並補繳社保費——-應該不允許補繳,好象這塊應該是駁回訴求。另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現在應該不收費了關於訴求,你每一項應該寫清楚具體數額,並且還要有總計。

你可以查一下勞動合同法以及你屬於哪個省省裡有具體的規定或者省高院有解釋的。

我所知道的就這麼多!

4樓:米果兒的小資料庫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和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還有效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6樓:汝建義

有效啊。。

請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就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規定,在計算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時就是依據這個檔案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怎麼辦?

7樓: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則以現行的勞動法為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8樓:玉杵搗藥

沒有什麼「怎麼辦」的問題。

必須服從《勞動合同法》!

在一個國家,法律是最高的準則,所有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法律!

9樓:匿名使用者

優先採用對勞動者有益的條款~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補償優於勞動合同法的,依照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執行

10樓:武漢房產法律一點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好像是比較早的法律,如有不一致應該是按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吧,即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的吧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新勞動合同法

11樓:那曉明律師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2樓:

區分2023年之前和之後的工作年限。2023年之後的工齡,按《勞動合同法》處理;2023年之前的,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按照最新的法規來處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各是什麼意思?這兩條法是合併使用了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在《勞動法》公佈之後勞動部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區分2023年之前和之後的工作年限。

2023年之後的糾紛,按《勞動合同法》處理;2023年之前的,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

16樓:微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內容如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都是作為用人單位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處理辦法,通常不會重複使用,1994-2023年拖欠的工資,按補償辦法執行,2023年之後都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屬於新法覆蓋舊法。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有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7樓:深圳張勇律師

1,若合同法中有約定,則依照新法來處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而經濟補償辦法是2023年執行。

按照現行法律理解,勞動法與補償辦法有衝突的地方,以最近期執行的勞動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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