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員工發的補充醫療保險需要交繳個人所得稅嗎

2022-01-05 03:21:10 字數 5278 閱讀 7901

1樓:來自烏山心花怒放的彩葉草

要交。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納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其工資、薪金所得,超過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

超過標準部分的補充醫療保不能在稅前扣除。

隨著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保險意識的逐步增強,目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作為企業「標配」已經失去了吸引力,員工期待企業能夠提供更進一步的醫療和健康保障,並將此作為企業人才競爭力的衡量標準之一。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也成為很多公司的選擇,但是公司給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的時候,需要注意有關限額標準。

根據《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關於補充醫療保險費的通知

財政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樓:知識精英團隊

單位給員工發的補充醫療保險是需要交繳個人所得稅的。

徵稅物件包括:

1、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物件包括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

2、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物件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專案金額後的餘額。

3、房產稅的徵稅物件包括房產。

4、營業稅的徵稅物件包括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提**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其中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徵稅範圍的勞務。

5、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包括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因此單位給員工發的補充醫療保險是需要交繳個人所得稅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人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專案,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納稅時間應當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18號)

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當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並人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4樓:鑽誠投資擔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精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繳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樓:匿名使用者

醫保與個稅關係不大,個稅只要月收入扣除了社會保險以外部分超過2000元每月就要激納。個稅一般是稅局透過單位代收代激的。

6樓:冬蟲夏草

不需要。按***或省市級人民**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不交稅。若有超出的就要稅後列支了,交稅 。

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所得稅按企業年金處理,5%以內稅前列支

個稅貌似沒有明確政策?

補充醫療保險還要扣個人所得稅嗎?

8樓:花溪小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

1、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第3點規定,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範疇,所以還是應該計徵個人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所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企業醫療保險主要有三種形式:(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9樓:虎侃社會

要交。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而《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的免稅專案,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

超過標準部分的補充醫療保不能在稅前扣除。

隨著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保險意識的逐步增強,目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作為企業「標配」已經失去了吸引力,員工期待企業能夠提供更進一步的醫療和健康保障,並將此作為企業人才競爭力的衡量標準之一。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也成為很多公司的選擇,但是公司給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的時候,需要注意有關限額標準。

根據《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10樓:之何勿思

要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11樓:匿名使用者

回覆 6# 嚴格來說,補充醫療保險是單位享受5%稅惠(企業所得稅);但對於員工來說,是應該合併入當期工資收入徵稅的(個人所得稅)。當然,實操中有些地方稅局在這一條上查得不嚴,所以有些單位沒有扣個稅也沒有被查出來。但是,從政策檔案上來講,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目前國家只對法定福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外,只有很少的商業保險費用可以免徵,如: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2、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3、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除此之外,並未規定其他商業性補充保險可以免徵。因此,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且,在後來的稅務總局下發的檔案中,還予以了特別明確強調。

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23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定:「(三)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四)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稅[2005]94號)規定,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六)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託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併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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