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職工休婚假喪假扣全勤獎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2022-01-07 04:39:53 字數 5087 閱讀 4440

1樓:匿名使用者

全勤獎屬於單位內部獎勵,由單位規章制度決定。

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使不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以上法律個規定,來判斷加班的合法性,若認為權利受到侵害,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舉報,或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這是法律程式,不推薦),或通過企業/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節(推薦)

2樓:

1、不發全勤獎不違法,全勤獎是公司內部擬定的獎勵,只要婚喪假依法支付工資即可

2、超工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法加班並且支付加班工資不違法;加班沒依法進行或不發加班工資就違法

3樓:神都貓**

全勤獎是一種獎勵,不發當然不違法,全勤獎是公司制定的規則, 公司說了算,你如果有不滿意的只能和公司商量 要是覺得不公平可以不參加到這個遊戲中來。只能這樣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國企職工休婚喪假扣全勤獎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

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全勤獎如果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組成部分,扣全勤獎違法;如果全勤獎不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組成部分,口全勤獎合法。但其中勞動者屬於晚婚的,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各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假視作出勤,不得扣全勤獎。

新勞動法關於年假、婚假、事假、病假、喪假、產假是怎樣規定的?

5樓:青鸞火鳳

根據現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勞動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23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2023年6月1日釋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2023年2月20日釋出《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6樓:土流集團

關於帶薪年休假的規定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關於產假的規定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一般婚假和喪假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參照《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地方的《計劃生育與人口政策》中對晚婚的一般有延長假期,具體天數各地不一。

7樓:日照四季陽光

年假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他規定見截圖)。

婚假。根據《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為3天。全國各地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各自實際,將婚假和晚婚假合併(加合關係)或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係)。

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

產假。根據勞動法和計生法,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為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各省市可以根據各自實際制定產假天數(見部分省市婚假、產假截圖)。

陪產假或陪護假。目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最少為7天。

喪假。根據《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為3天(見截圖)。

事假。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區、各企業的規定也不相同。

總的原則是勞動者請事假的月工資應為:日工資乘以實際出勤的天數(日工資等於月工資除以21、75天)。

病假。目前執行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詳細規定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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