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2022-01-07 14:41:05 字數 5607 閱讀 5424

1樓:工保網

建設工程風險的財務安排:風險自留、合同轉嫁、保險轉移-工保網

按照風險承擔方式,財務型風險管理可以分為自留風險(對風險的自我承擔)和轉移風險(將損失轉嫁由他人承擔)兩類,其中轉移風險還可進一步分為財務型非保險轉移風險、財務型保險轉移風險兩種:前者通過經濟合同轉移風險,後者通過保險合同轉移風險。

因此在工程建設中,除採取避免、預防、抑制三大控制技術進行風險管理外,參建各方也需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風險作出自留、非保險轉移、保險轉移等財務安排,並通過組合達到既加大對工程專案的保障力度,又降低財務支出的目的。

1、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也稱風險承擔,是指將建設工程風險保留在風險管理主體內部,對這些保留下來的建設工程風險不採取任何措施,或是以其內部的資源(自有資金或借入資金)來彌補損失。可以看到,風險自留是從企業內部財務的角度應對風險,既不改變建設工程風險的發生概率,又不改變風險潛在損失的嚴重性。

風險自留可分為非計劃性風險自留和計劃性風險自留兩類。對於工程建設而言,風險管理人員幾乎不能識別出所有的建設工程風險,因此非計劃性風險自留有時無可厚非。但準確地說,非計劃性風險自留不能稱之為一種風險管理的措施。

計劃性風險自留則是風險管理人員在經過正確的風險識別和風險評價後,綜合考慮費用、期望損失、機會成本、服務質量等因素作出的風險管理決策,如可選擇風險量較小的風險事件作為風險自留的物件。

但計劃性風險自留絕不應單獨使用,而應與其他風險管理策略結合使用:只有在重大和較大的建設工程風險已通過一定的途徑轉移後,方可有計劃地實行風險自留。

2、非保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建設工程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廣泛應用的一項對策,可分為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兩種形式。其中,非保險轉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常用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的風險轉移方式。

非保險轉移又稱合同轉移,即通過合同將風險轉移給非保險人的對方當事人,包括合同簽訂、合同擔保、合同索賠三種主要形式。具體而言,建築全生命週期各類合同簽訂的過程,也是建設工程風險的轉移過程:隨著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製造商、運輸商、服務商間的合同簽訂,建設工程風險被一步步轉移出去;與此同時,風險轉移方會通過合同擔保轉移合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風險,被轉移方也會通過合同索賠轉移合同義務之外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簽訂、合同擔保與合同索賠無法轉移社會環境、不利自然條件和客觀障礙等帶來的風險。因此,風險管理人員需要通過保險安排,將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而結合工程保險的免賠額(免賠額也叫自負額,工程險中免賠額多以數字形式表示,較少採用免賠率形式)設定,風險管理人員在制定風險轉移策略時還應儘量將免賠額以工程合同方式轉嫁,即在合同中直接將出險時需承擔的絕對免賠額界定由承包商承擔。

3、保險轉移

保險轉移建設工程風險,是指工程參建單位通過與保險公司訂立工程保險合同,將建設工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約定責任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進行轉移,根據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對損失進行賠償的財務安排。

工程保險針對建設工程在建造和使用的全壽命週期中可能出險的物質損失和人身**而設立,是涉及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保證險等的綜合性險種。對於風險管理人員而言,應在選擇保險安排的過程中同時尋求最小的免賠額、最低的保險費率、最佳的險種搭配、最全面的保障範圍,從而以最小的保費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從險種看,除工傷保險這一法定險種外,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已經成為不少地區的強制保險,建工意外險、工程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自願投保險種則需結合實際需求進行搭配。風險管理人員需針對建設工程專案全生命週期「量身定做」,以適合不同的建設工程風險。

從保費看,一方面應處理好免賠額和費率之間的關係:設定免賠額並相應降低保險費率,已越來越頻繁地應用於工程保險實務。在保前風險審查的基礎上,保險公司通常會給出多個免賠額供投保人選擇,投保人可在其中確定一個絕對免賠額,並享受相應的費率優惠。

另一方面應處理好費率和再保險費率的關係,保險公司在保障一定風險的前提下,要儘量降低再保險費率,合理地在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分配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一些保險金額巨大、責任範圍廣、損失機率高的工程保險種類,保險公司還會委託風險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潛在的安全和質量等事故損失風險因素實施辨別、評估、控制、處理,從專案初步設計直到竣工後投入使用都共同參與建設工程風險管理。

由於建設週期長、資金數額大、工序工藝多,工程專案往往著存在複雜的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技術風險、自然風險、合同風險、人為風險。因此面對建設工程風險可能帶來的意外事故損失,在風險自留之餘合理運用合同轉移、保險轉移兩種方式轉移風險,是專案投資獲得理想效益的必要財務安排,也是建築業高質量發展題中應有之義。

2樓:華律網

以工作性質為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籌建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完成專案建設的建築、安裝而達成的合同。

施工單位依照合同的規定完成建設安裝工作,籌建單位接受建築物及其安裝的設施並支付報酬。以合同主體為標準國內工程合同。國內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都屬於同一國的建設工程合同。

國際工程合同。國際工程合同,是指一國的建築工程發包人與他國的建築工程承包人之間,為承包建築工程專案,就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其標的是特定的工程專案。

合同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並依據特定的為世界各國所承認的國際工程招標投標程式,確立的為完成本項特定工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3樓:十八是吧浪縡堦

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可是建設工程合同應該主要包含哪些內容呢?本文為您詳細解讀。

一、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對於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檔案、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後,不應該再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補充協議。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 可以依據國家頒佈的有關合同示範文字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並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檔案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資金的專案,可能會被要求採用fidic條款,其他型別的建設工程專案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並簽署相關的合同文字。

三、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發包合同有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保脩金等款項。發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責任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裝置; (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4)接受竣工工程並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 (2)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 (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設; (4)對建設的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 五、合同解除 承發包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關的約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承發包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1、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專案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發包合同解除後工程款的結算 合同解除後,已完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結算條款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但修復後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且無法修復,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3)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後,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後,還應當履行通知、協助、移交、保密等後契約義務。 六、合同無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1)承包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名義的; (3)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2 、應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工程驗收是否合格,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果:

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設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及承包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窩工損失以及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的損失。 (3)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資質的 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採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繳。

七、無效合同的效力補正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墊資條款的效力及處理原則 承、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不要求發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後,由發包人支付墊付工程款的條款,應當認定有效。 應注意下列情形:

(1)承、發包雙方有無約定墊資本金及利息,將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 ①僅對墊資本金有約定,對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不得請求發包人支付利息; ②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2)承、發包雙方可以約定墊資的利息計算標準,但雙方約定的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無效。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 發包人不按約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的會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 承包人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況時會產生的違約的法律後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發包雙方在簽約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後,承包方應迅速採取保護措施以盡力減少損失,並在最短期限內通知發包方損失情況。如因承包方未及時採取有關的保護措施或未履行儘快的通知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承包方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在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結束後及時提供證明。

知識總結:簽訂建築工程合同時,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條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願,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條款都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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