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都包括哪些呀

2022-01-09 10:24:40 字數 5419 閱讀 2447

1樓:雨說情感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工資福利費用:包括人員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差旅費.

2、企業註冊登記費:主要包括工商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資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

(1)選派職工外出參加培訓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費用.

5、企業資產的折舊、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印刷費、**費、招待費;

(2)印花稅(可能還會發生車船使用稅、房產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如諮詢費、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擴充套件資料

1)開辦費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在開始經營之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3年攤銷。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籌辦期間不作為虧損年度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開辦費是指企業從被批准籌辦之日直至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內,所發生的與籌建企業有關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諮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檔案印刷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

但不包括建築、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開支,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

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

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3樓:烏龜小麗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

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裝置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檔案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

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批准之日。

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裝置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開辦費的攤銷

開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

編輯本段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開辦費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專案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專案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定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

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

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並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後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開辦費納稅調整臺賬設定如下: 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 單位:萬元 臺賬填寫說明:

1.年度: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和月份,以後年度按順序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會計上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總金額。

3.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

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5.尚未扣除額:

指允許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後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專案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專案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定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有關開辦費的規定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公司、保險公司、**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專案,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資訊。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資訊。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實施條例中有關開辦費的規定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23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覆:「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並不再作納稅調整。至於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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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開始生產 經營 包括試生產 試營業 之日止的期間 即籌建期間 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 辦公費 培訓費 差旅費 印刷費 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借 管理費用 開辦費 貸 銀行存款等科目 你所指的計入 管理費用 科目的辦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