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您,開辦費在有收入時一次攤銷,具體是哪個檔案規定的?謝謝,急

2022-10-15 04:51:39 字數 5402 閱讀 1395

1樓:匿名使用者

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裝置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檔案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有關開辦費的規定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公司、保險公司、**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專案,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資訊。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資訊。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開辦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汙費等。

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定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併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費用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三、管理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訴訟費、技術轉讓費、研究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研發支出」等科目。

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2樓:藍天房白雲間

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有何規定?稅法上的規定如下: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開辦費可以一次攤銷嗎?

3樓:魔女一一

因為會計法和稅法的不同所以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一次性攤銷,並做好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在做年終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額=一次性攤銷額-(按稅法規定分五年平均攤銷)本年應攤銷額本年應攤銷額=一次性攤銷額/5年/12月*本年開始攤銷到年底的月數不用稅務局就這樣直接做賬就行我不知道你明白了沒有

4樓:

會計法規定開辦費在開業的當月一次計入費用,也就是拿到營業執照當天就可以一次計入管理費用,會計法規定在開業後不少於五年內攤銷。因此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需要調整。具體做法可以看看中級會計實務。

5樓:匿名使用者

同上所說,開辦費在財務核算上是一次性攤銷,但稅務規定在開業後五年內攤銷,攤銷方法同魔女一一,

開辦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是計入開辦費的,只不過它是在待攤費用的貸方反映,

當利息收入大於開辦費時,即待攤費用的餘額在貸方,記帳的原則同上,你只需將借貸方向調整即可

6樓: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7樓:

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開辦費要在企業正常營業時,一次性攤入當期損益的。

8樓:

關於開辦費的攤銷稅法與會計法的規定不同,會計法是可以一次攤銷的,但是稅法是不允許一次的攤銷,需要分十年攤銷的。

9樓:小李飛快

會計法是規定在開業後第一年一次攤銷的,但稅法是需要分五年攤銷的.

10樓:

需要到稅務備案,需要分5年攤銷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更正您的說法,您所講的是已經廢止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會計準則裡 開辦費是要分幾年攤銷的 還是可以一次性進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1、先要更正您的說法,您所講的是已經廢止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3、因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的分錄是,借:管理費用-開辦費,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有何規定:

1、稅法上的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2、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3、新會計準則上的規定: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資產的定義。

4、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汙費等。

5、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定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併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不實行攤銷。《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

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範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 按照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 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 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 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23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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