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丈夫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2022-01-09 18:52:30 字數 5212 閱讀 2066

1樓:漢依萱五尋

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專案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由於法律對這個問題並沒有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導意見,如按照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範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2樓:甘秀珍年燕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確認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第二,作為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參照《繼承法》分配。

第三,最為《繼承法》作為第一順位,應當平均分配,即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第四,在64萬的賠償金扣除喪葬費,交通費,以及專屬於他人的補償金,就剩餘的金額平均分配。三個人平均為三份。祝福!

3樓:黃潔律師

回答您好,請問您可以再具體描述一下您的問題和訴求嗎?

您可以說一下是分給誰嗎

提問妻子,兒子,父母贍養費 ,如何分配,分配以例是怎樣的

回答您說的這種情況呢,是屬於繼承的問題,如果是繼承的情況下呢就是說妻子,兒子還有父母都是第一繼承人,都享有繼承權的

提問分配比例是怎樣分配的

回答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

,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提問現在錢在丈夫哥哥卡上,叫我把兒子錢放他那裡,我不同意,我要求把錢存到兒子名下可以嗎

回答您可以要求分割遺產

提問按法師規定賠償金以例是多少

回答什麼賠償金

提問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

回答這個的話就是按照遺產來進行繼承的呀,我不是剛剛給您發過去了嘛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page]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更多21條

4樓:樊天驕剛陣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

大致賠償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有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無收入的,可暫按同等級別的護工費用計)+交通費+伙食補助費(15元/天)+死亡賠償金(約3736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3~5萬)=

賠償額-6萬

以(賠償額-6萬)*50%

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根據實際人數,年齡,是否還有其他義務人等確定

丈夫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5樓:華律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6樓:易屬兩儀

這種事最好到法院去起訴,法院自會給出合理的判決,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可申請法律援助。目前錢不在你手上即使讓他們給你也只能是向徵性的,這筆賠償中你應該所佔比率最大!

7樓:創作者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確認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第二,作為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參照《繼承法》分配。

第三,最為《繼承法》作為第一順位,應當平均分配,即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第四,在64萬的賠償金扣除喪葬費,交通費,以及專屬於他人的補償金,就剩餘的金額平均分配。三個人平均為三份。祝福!

8樓:劉文陽律師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但同一繼承順序中,原則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繼承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即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當事人請求分割的,在考慮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前提下,還應當同時考慮同一順序繼承人中可否單獨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況,予以適當平衡。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10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的情況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的。

主體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系夫妻關係,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2023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週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

2023年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張紅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之後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

202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經過大柘鎮兔子崗下坡路段時,摩托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23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餘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商一致,2023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餘部分扣除開支後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下成長,關係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於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於遺產,不適用於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並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後,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餘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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