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物件是誰,「競業限制」是什麼意思,和保密義務一樣嗎?

2022-01-12 10:38:48 字數 4842 閱讀 704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是什麼意思,和保密義務一樣嗎?

3樓:赧藝喬沛芹

不一樣。保密義務是指對在原單位工作時知悉的祕密有不告訴他人的義務。

競業限制是指離開原單位後不能到同類企業工作,前提是原單位支付補償金。

4樓:天天開心

lz:(1)是指負有特定意義的員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 經營與其所在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專案。

(2)保密義務是隻要商業祕密存在無論這個員工在不在這個公司上班都有保密的義務。(李蕊)

5樓:匿名使用者

敬業限制是有的公司怕你去同類公司工作而洩露了商業機密,做出的限制協議。簽署這份協議公司要支付給你一定的補償費用的。

保密義務一般是在公司上班期間要保守公司的祕密,這個一般公司是不給保密費用的,因為保守工作祕密是你應盡的義務。如果公司從事軍工方面的業務,你又是涉密人員,那樣的話在職期間是有相應的保密費用的,不過你要承擔的責任也就更大了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6樓:未來法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適用於以下人員:、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和容易接觸商業祕密的人。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技術人員

7樓:犁依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適用於以下人員:、

1. 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 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和容易接觸商業祕密的人。

3.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技術人員

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標準 5

8樓:華律網

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麼範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

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標準最低不低於員工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的30%,各地還不一樣,像深圳和北京都不低於50%

10樓:貧血去

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法律對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怎樣規定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不低於工資或當地社平工資的30%,所以標準應根據這個規定製定,一般應該達到每月1500元才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至於支付方式一般就是轉賬支付了。

11樓:茗茗

補償標準內容可以參照以下三種情形:

(1)建議員工以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以月薪3萬作為數額參考進行補償要求,

按照司法解釋四第六條內容,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

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3)如果之前企業有相關協議金額規定,可以按照協議執行。

(4)如果在過程中,企業的相關資訊不再作為保密內容。根據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在解除競

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標準

12樓:華律網

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麼範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並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禁業限制協議補償標準,由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者禁業限制協議中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14樓:水若寒

目前國家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企業具體的競業限制補償標準,個別省市自定了一些標準。

如北京《中關村科技園條例》第四十四條: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企業應當依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於該員工在企業最後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江蘇:《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

實踐中企業可以按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來確定,具體標準可以根據企業的支付能力、需要簽訂競業限制人員數量等因素確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規定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金額與時間由個人與公司協定,如果個人違反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16樓: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

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 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

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按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非適用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 地域 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

籤一年勞動合同的兩年的競業限制合法嗎

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競業限制期限是指在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二年。競業限制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沒有任何關係。競業限制針對的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而勞動合同針對的是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兩者是不直接相干的,只是競業限制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已。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