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自離可以辦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2022-01-12 11:00:42 字數 5308 閱讀 7521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離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以及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辦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我叫阿哈哈阿

自離可以辦理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勞動者因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必須為公司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和離職證明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辦理,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請問自離可以辦離職證明嗎? 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文?

3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可以辦理離職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2023年***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4樓:輝郎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辭職和自動離職從表面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幹了,但其實是不一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

最好採用合法的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為好。

然後你辭職後,相關的手續辦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望採納,可追問。

5樓:戚廣利

自動離職,公司也可以出具離職這麼。《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的,由單位開具你主動離職的證明即可。此證明不能讓你有機會領取失業金的。

7樓:淡。。小惰

不可以,有,這個具體問律師

被公司勸退自離並寫了個人離職證明 但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寫的是:單位解除合同 並領了失業保險金

8樓:北京_高蕾律師

1、如果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看是協商解除還是辭退2、如果是協商解除,

內單位應當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容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為:工作滿一年,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年計算,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

3、如果是辭退,在沒有法定理由情況下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計算方式為:工作滿一年,支付員工兩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年計算,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雙方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達成協議,勞動者反悔的,無法得到支援。

1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領了失業保險金,那肯定不是你自己主動離職的,被單位辭退就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賠償,需要給你賠兩個月的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合同的年限個人是可以拿到失業金的,一年合同是三個月工資(當地的月補償標準)

12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保險金數額多少?社保有沒有交?你要講清楚嘛,別人怎麼幫你?

我自離了,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我該怎麼辦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離了,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華律網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一樣的作用嗎?

15樓:初雍冠從波

用來將來退休後,領取退休金的工作歷史證明,千萬記得和原單位確認這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檔案裡沒有,將來領取退休金沒有充分依據,等到時候發現沒有了,再找原單位比較麻煩(都不一定在了),但是我個人認為一旦沒有或丟失還有其他方法確認,比如勞動局簽發的社會勞動關係變動表,上面有你的工作歷史,應該也可以證明的(這個應該比較官方);當然,離職證明因不同性質單位而有所區別,希望我的詳細解釋你會滿意,謝謝!

離職證明書(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僱職位等資訊的證明。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2023年***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所以作用應該是一樣的,這兩份文書都起到證明的作用,證明你有工作經驗,證明你曾經在這家企業裡面幹過這種工種。

不一樣感覺像是一樣的含義,但是起的作用不同,新單位需要你的離職證明的。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是社保需要的吧。

16樓:放開那皮卡讓我來

離職證明書(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僱職位等資訊的證明。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2023年***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所以作用應該是一樣的,這兩份文書都起到證明的作用,證明你有工作經驗,證明你曾經在這家企業裡面幹過這種工種。

17樓: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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