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單位能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嗎

2022-01-19 14:36:59 字數 4095 閱讀 7024

1樓:微湖情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

2、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智聯校園

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 -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

3樓:不如這樣

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

但下列情況除外:(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除上述《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規定的可以單萬變更的情況外,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4樓:勞動工傷律師

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嗎?要根據具體情況分三種不同的處理,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不服的應該在三十天內申請勞動仲裁

企業有權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嗎?

5樓:穆望

在律師實務中,我們經常會聽到、看到勞動合同中有如下條款:

「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及工作需要,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派員工到全國任何地區工作,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工作調動」;

「公司基於工作需要,可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不服從則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工作,不服從者每天扣10%工資並處以警告」。

我認為,用人單位並不享有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權利,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如下法律依據: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17條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因此,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關於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規定,全面、實際的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可單方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條款其實是免除了自己與勞動者之間的協商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這類條款因為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所以應屬無效條款。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變更採用的書面形式,包括勞動者的工資單、崗位變化通知等等,因為隨著勞動合同的持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身就必然會不斷變化,如隨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休假、獎金標準發生的自然變化等,都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對於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只要能夠通過文字記載或其他形式證明的,可以視為書面形式變更。

二、勞動者在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該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

三、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採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同樣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於調整工作內容以實際履行等方式默示調整了原合同約定的,視為雙方對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五、勞動合同中有調整工作內容的約定,但約定的條件和指向並不明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調整的合理性,如不能證明調整合理性的,勞動者有權要求撤銷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

單位能單方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變更工作地點嗎

6樓:啟法通

單位調整你的工作崗位需要經過 你的同意 不能擅自更改 至於變更工作地點 看你說的是所有人統一變更一個辦公地點還是什麼 如果是公司的辦公地點變更 這個沒有什麼

7樓:歪貨假打

單位肯幹是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變更工作地點的。。。

除非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附帶單位不能調動工作崗位和更換工作地點。

因為現在各企業、廠礦單位的人事權都放開了,是完全可根據生產情況進調動。

更何況現在的私企,股份公司等,隨時都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的。甚至更換工作地點。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8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李小姐與a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約定李小姐從事營運經理一職,合同同時約定,作為用人單位的a公司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該勞動合同的條款,在書面通知李小姐時該變更內容自行生效。工作半年後,李小姐發現自己懷孕了並有先兆流產的現象,於是請假較多。公司高層感到非常不滿意,認為給李小姐的薪水已經非常高,但是頻繁的請假與將來勢必會有的產假,使得公司不得不另找人來做李小姐的工作,必然又增加支出,於是找來人事部的經理,要求其找李小姐協商,要李小姐主動辭職。

但很快,人事部經理報告說李小姐嚴詞拒絕。高層讓人事部經理擬一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給李小姐,內容是將李小姐的崗位變更為保潔部員工,負責公司廁所的清潔工作,薪水只有原來的十分之一。

李小姐感到很氣憤,並找公司理論,得到的答案是,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有隨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李小姐不願意到新崗位報到上班,可以主動離開公司,李小姐一氣之下申請勞動仲裁。那麼,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對該企業來說,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這一條款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屬於無效條款。因此,企業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得單方面進行變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不合法,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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