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月後會被起訴嗎

2022-01-20 10:19:08 字數 5226 閱讀 3204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

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

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2樓:大楠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這樣算起來就有37天了,然後就被逮捕了。逮捕以後,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時間補充偵查,然後在兩個月時間裡移送起訴。算起來就有97天了。

移送到檢察院以後,檢察院就有兩個月時間移送法院起訴,這個時候就是5個月時間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如果移送至法院,法院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是變更強制措施成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那就是沒有問題的。

3樓:嚴懲**者

肯定不會,因為證據不足,中國法律是要證據後才能起訴,望採納!

4樓:龍在天上的故事

找到新證據的話,什麼時候都可以逮捕和起訴你,當然找不到,現在釋放了的話,你就等於是好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這種可能性,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審;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如需幫助,請來電或來所面談!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朋友被逮捕了六個多月了,說證據不足補充偵查,如果還證據不足多久可以放人

7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證據不足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一次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所以一般是二個月後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立即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擴充套件資料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8樓:京津冀律師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4、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

7、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8、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注: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9樓:網友染兮

您好,要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才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10樓:東子律師

應該立即放人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關押不能超過48小時

12樓:

逮捕了4個多月了,退檢了,還要多久判刑。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拘留六個月可以起訴公安局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這樣算起來就有37天了,然後就被逮捕了。逮捕以後,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時間補充偵查,然後在兩個月時間裡移送起訴。算起來就有97天了。

移送到檢察院以後,檢察院就有兩個月時間移送法院起訴,這個時候就是5個月時間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如果移送至法院,法院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是變更強制措施成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那就是沒有問題的。

14樓:嵐鑫幽悠

拘留一共有三類: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估計您指的不可能是司法拘留。

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長不能超過15天

如果是刑事拘留,最長不能超過37天。

怎麼可能被拘留六個月?拘留從法理上說,是暫時性的強制措施。到法定最長的時間後一定要變更為或者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能一直拘著的。

如果要籠統的說犯罪嫌疑人在被宣判刑罰前總共可能被羈押的時間(包括強制措施期限、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判期限)會很長很長,記得最多有600天左右。樓主說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說明可能就是在強制措施期間內,那最多37天。

如果真的被非法關了那麼六個月,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條第一款以及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被羈押釋放後兩年內提起刑事賠償訴訟。主張讓公安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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