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4歲兒子應該判給誰,夫妻之間離婚,四歲孩子應該歸誰撫養

2022-01-24 04:57:55 字數 5146 閱讀 5941

1樓:揭泰平襲禮

四歲兒子已經超過了哺乳期,且又是未成年,應該判給有更好撫養能力的一方。

夫妻之間離婚,四歲孩子應該歸誰撫養

2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如果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協商解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法院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如生活條件,撫養能力等。以下是相關依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離婚,最重要的是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孩子由誰撫養?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太小了還是和母親比較好。

5樓:匿名使用者

南方女方都可以。看孩子願意跟誰

夫妻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200

6樓:

當今社會離婚率特別高,夫妻倆如果離婚了小孩必然只能跟隨一方生活,可是取得撫養權的一方經常會設法阻止對方探望孩子。很多情況下即使雙方離婚協議中確定了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次數,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多加阻擾,導致另一方離異後無法看到自己的親生孩子。

對於這種情況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實現呢?小律下面就給大夥講道講道。

案例:王某和張某原來是夫妻,2023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子小張由張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離婚後王某多次想探望小張,但是張某均拒絕,甚至連王某的**都拒絕接聽,致使王某因不能探望兒子成日鬱鬱寡歡,為了實現自己的探望權,王某於是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張某允許王某探視兒子小張。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每月第一週上午九點至11點可到張某居住地探望婚生子小張,張某有協助王某探望小張的義務。

根據以上案例,我們來分析下,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綜上,如果男女雙方離婚了並且已經確定了一方的撫養權和另一方的探視權,如果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未按照約定多方阻擾另一方探望婚生子女的,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單獨就要求實現探望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呀,不是說離婚以後,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就不能再就探望權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7樓:貼吧女僕長

夫妻離婚子女一般會判給誰?

給找工作的朋友提個醒:家庭式的小作坊儘量不要去!我女兒在一個**店客服實習一年,老闆答應給年終獎。

但一年下來後,不但沒拿到年終獎,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被扣了一半。並且,說是客服,什麼都幹,多半時間是在打包!每週6天從早晨8點工作到晚上7點(平均)。

這個**店叫馨之家集市店和馨之家居日用品店。好像是一個**,一

個天貓,一個京東!天貓和京東都用第二個名。賣的貨主要是稀鬆平常的日用洗滌品,洗滌效果一般,甚至部分還不如超市裡的。

女兒因不堪忍受買家的各種質問九月份(2023年)提出辭職,但店主劉榮花哭著讓女兒留下來幫她到年底,答應年底發年終獎(沒說數額)。

當時她正跟老公鬧矛盾,也招不到人!我女兒心軟了,就繼續留下來幫她!結果就是上面的結果!

在我女兒工作的一年裡,劉榮花還剋扣了另外兩個只幹一兩個月的剛畢業孩子的不同數額的工資!記住這兩家店:「馨之家集市店和馨之家居日用品店」,不要去工作,不要去買貨!。

請磨掉自己身上的躁氣和戾氣,平靜地面對生活。生活的真諦往往就在於平淡之間,不管是風雨飄搖一生還是庸庸碌碌一生,我們終會歸於平淡。

當所有的轟轟烈烈成為笑談的一刻,才是我們真正的享受生活的一刻。每一段成長都是一筆財富教會我們成熟,堅強。

很想離婚,但是就這個問題很傷腦筋

2個孩子大的8小的6,雙方共同撫養,

提離婚對方首先想到的是要賠償給他這幾年家庭費用。

無任何積蓄,房子是父母的·

8樓:知法律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9樓:愛喝粥

正常情況下,子女在哺乳期及兩週歲以內女方優先扶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10樓:人生沒有易走的路

首先要看孩子還在不在哺乳期,對於在哺乳期的孩子,即使女方不想要都是判給女方的。如果孩子的年齡在兩歲左右,大多都會判給女方撫養,尤其是當男方和女方的經濟實力差不的時候,孩子都會歸女方。

那麼對於非常想要孩子的男方而言,孩子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判給自己呢?女方身體有問題,不能夠母乳餵養,這是其中的一點,再加上女方經濟比較緊張,一個自己都無法養活,那孩子自然也不會把判給女方。所以說,如果孩子在兩歲左右,男方想要孩子還是比較被動的,只有在孩子大於兩歲,男方才有更大概率爭取到撫養孩子的權利。

孩子的年齡大於兩歲,就要看男女雙方的綜合水平了。首先要考慮孩子的成長因素,而這裡雙方的家庭氛圍和經濟條件就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因為孩子在一個家庭氛圍好的環境下成長,即使孩子有了後媽、後爹,也不至於孩子性格扭曲,並且能夠很好地培養孩子性格、構建良好人格,在判決方面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參考物件。

11樓:孤獨患者

對於法律上,通常是孩子越小,越傾向於判歸女方撫養,這其實是孩子的心理和身體成長需要決定的,這完全是從孩子利益出發的,並不是法律本身偏袒女方,所以,在雙方爭取撫養權時,要客觀地、科學地考慮孩子的年齡、居住條件、生活環境,孩子意願,以及大人的工作特點,經濟收入等綜合條件,來確定自己是否更適合來帶孩子。同時也要相信法院的判決,是充分考慮了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後,相對而言對孩子來說最好的一種選擇。

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絕不能為了一已私利,惡意搶奪孩子,從而激化矛盾,甚至影響另一方正常看望孩子,這是對國孩子最大的傷害。總之,如果多從孩子的角度,和第三方的角度,來理性、客**待和處理孩子的撫養權,答案就會明朗很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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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兒子判男方,父親意外過世,孩子12歲了,媽媽和爺爺奶奶誰更有監護權和撫養權?媽有撫養權。夫妻雖然離婚了,兒子判給男方,父親意外過世,孩子12歲了,監護權應該是媽媽,媽媽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和撫養權。如果媽媽爭取撫養權那是一定會成功的,只要有經濟 一定沒問題,但是如果女方不想要,孩子的爺爺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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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是唯一參考標準。根據相關規定,1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2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

離婚孩子一般判給誰夫妻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