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幹部遺屬去世後有沒有喪葬費或補助

2022-01-29 19:19:21 字數 5312 閱讀 3854

1樓:楓林晚

離休幹部遺屬去世,沒有喪葬費或者任何補助。

2樓:汽車人蒼勁一號

回答你好,具體情況如下哦

2021離休人員喪葬費標準是怎樣的

對與喪葬費的標準並沒有全國性的規定,可以參考當地的有關喪葬費的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檔案 財政部 民發(2011)192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卹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 自2023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如果滿意的話請給一個贊呢,祝身體健康,謝謝

更多6條

離休幹部死亡後配偶是否可以領取生活補助

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關於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

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3)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擴充套件資料:

1、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專案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

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階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

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階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

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4樓:

公務員死亡已領取喪葬費,配偶無生活**,如何申領生活補助費

5樓:來自北方的電腦者

離休幹部配偶沒有補助,但當離休幹部去世後若家庭困難的則有補助。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離休幹部去世後喪葬費是多少

6樓:

(1)機關事業喪葬費和撫卹金。

按照國家民優[1986]6號檔案規定「離休退休的機關工作人員因工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撫卹金為生前十個月標準工資,但不得超過3000元,喪葬費為250元。」喪葬費主要用於死者的服裝、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費用。黑人聯字[1988]23號規定「喪葬費由原來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殘者工作單位和家屬共同掌握使用,結餘部分歸家屬,超過部門由家屬負擔」。

黑民優[1992]120號檔案規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計發,取消不得超過分3000元的規定」。黑人聯字[1994]39號規定「今後凡國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均計入一次性撫卹金」。黑人聯字[1995]13號規定「喪葬費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聯字[1998]10號檔案規定「喪葬費提高到1200元」。

(2)企業喪葬費和撫卹金。

2023年前企業離休幹部喪葬費、撫卹金和遺屬補貼與機關事業是統一標準,於2023年3月20日省勞動廳、財政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黑勞險字[1993]34號檔案,規定企業幹部職工死亡「喪葬費為500元,撫卹金因工死亡為2000元,因病死亡的為1000元」。黑勞險字[1994]90號檔案對企業遺屬補貼做了調整,但喪葬費和撫卹金仍保持原來水平,前面談到拉於企業事業差距問題,在2023年離休幹部企業與機關事業在離休費上基本拉平,喪葬費、撫卹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在此談到這個問題是因為有如下三個方面原因。一是近幾年來乃至今後一段時間是老幹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幹部病故後按政策規定處理他們的喪葬費、撫卹金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

二是全省企業與機關事業拉平差距後,很多老幹部造成誤解,認為他們從此執行機關事業標準,因此在處理他們的後事時一方面是必須按政策規定辦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釋工作。三是伴隨著事業單位改革,一部分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單位,但這些單位的老幹部是在原來事業單位性質時離退休。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破產、轉制、拍賣、租賃企業離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精神,省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等六部委下發了黑老幹聯字[1998]4號檔案。

其中第9條規定"由機關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性質單位的離休幹部,其離休費仍按原標準執行,原來享受的待遇不變,「對這一問題廳字[1999]33號《關於提高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費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條已明確規定」,2023年以後,企業離休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標準調整離休費,不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因此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後,老幹部保留原事業單位離休費標準,以後再調整工資,仍繼續執行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由勞動部門審批,在他們病故後仍執行機關事業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

(3)遺屬補貼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遺屬按照黑人聯字[1995]3號檔案規定,遺屬居住地在鄉鎮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縣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爾濱、齊齊哈爾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紅軍遺屬加發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發10元。黑人聯字[1998]10號檔案規定「遺屬困難補助標準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對紅軍和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副廳級離休幹部遺屬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2023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地市、各地區標準不是統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140元。

企業老幹部遺屬按照黑勞險字[1993] 34 號檔案規定一般遺屬居住在鄉鎮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縣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雙鴨山、鶴崗、伊春、七臺河、大慶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齊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孫吳縣、嘉蔭縣每人每月6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紅軍遺屬加發10元。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2023年9月27日總局**了黑勞社發[2000]24號檔案《關於調整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原65元標準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紅軍遺屬加發20元,抗戰以後參加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鰥寡孤獨遺屬救濟費低於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7樓:勤半青

、離休人員去逝後喪葬費怎什給

離休幹部去世後,家屬有沒有撫卹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各地一不一樣,在網上找到一個陝西省的,摘抄關於遺屬的部分,看看對你有沒有幫助.

遺屬:根據民發(80)5號、財事(80)34號、人薪司函(90)16號、陝人險函(92)13號、陝人發(96)66號檔案規定,遺屬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和其它親屬。即:

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經公安機關登記入戶的超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年滿16週歲尚在沒有建立全體學生都可享受助學金制度的職業中學就讀,或者死者生前供養的子女考入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但在學習期間生活確有困難的(如本人享受助學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補貼標準超過遺屬生活費標準的,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凡符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本人向離休幹部原工資關係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財政供養的由所在單位向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申報,須附戶口證明、學校證明等。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主管局審批。

根據老幹辦字(90)172號、陝人險發(91)155號檔案,離休幹部去世後,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後又離婚的,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個別沒有經濟**的,生活上可給予適當照顧。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要定期核實。

父、母和配偶、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供養到去世,子女供養到16週歲或者普通中學、職業中學、技工學校、大中專院校畢業,對已失去補助條件者,要及時予以取消。

根據陝人發(99)88號、陝人辦發(96)66號、寶縣人勞發(2000)01號檔案,遺屬生活補助款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城鎮戶口每人每月160元,物價性補貼一個人每月34.80元,二個人以上每月63元,農村戶口每人每月150元。

企業單位城鎮戶口每人每月160元(含物價性補貼),農村戶口每人每月130元。死者配偶每月固定收入超過350元的,可將超過部分的1/3扣下,作為供養子女的生活補助費,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單位或發放離休費單位發給。配偶固定收入低於35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單位和發放離休費單位發給。

住房租金超過0.3元/平方米時,在本戶規定住房面積標準內,已故離休於部配偶住房新增租金按已故離休於部本人蔘加革命工作的時間確定,即解放前三個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實行新增租金全免,免交60%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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