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多長時間才能出來,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多久做鑑定?多久有結果

2022-01-29 20:15:18 字數 4892 閱讀 2743

1樓:華律網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遵守哪些程式?

職工因工緻殘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鑑定從開始到結束必須經過申請→受理→鑑定→結論→告知五個環節。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傷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停工留薪期滿或傷情造成殘疾並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是申請:

(1)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須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傷職工符合鑑定條件直接向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申請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通知用人單位為其履行申報手續。

(2)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以下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工傷職工個人身份證(影印件)、**;工傷職工個人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檢驗報告等有關醫療資料;《工傷職業病鑑定申請書》或《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的有效證明;

二是受理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收到的材料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申請內容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三是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下列程式組織鑑定:

(1)對受理材料進行分類、登記處理;(2)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醫學專家組成專家組;(3)確定鑑定時間和鑑定地點,通知相關醫學專家和被鑑定人到場;(4)通過臨床檢查診斷,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的診斷;(5)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確定傷殘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填寫《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鑑定結論表》;

四是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劃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依據。

五是告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須加蓋專用印章,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同時通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有申請再次鑑定的權利。

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六級或十級傷殘的,分別享受什麼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六級或十級傷殘的,除享受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職業**等工傷基本待遇外,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1)一級傷殘: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六級傷殘:

(1)從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8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30個月本人工資。

3)十級傷殘:

(1)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60日之內 就能了 一般都是這個日子

如果有特殊情況 最多也延長30日

就是說 90天內 一定出來

4樓:飄逸

問你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什麼時候出來,你都說些無關緊要的話有什麼作用

5樓:藕夾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二)傷情介紹;(三)作出鑑定的依據;(四)鑑定結論。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多久做鑑定?多久有結果

6樓:知道法也團隊

60日內安排做鑑定,並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由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安排時間的,一般半個月左右就有通知的,傷殘鑑定最遲60日出結果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8樓:劃破天空的貓

收到鑑定申請就開始做鑑定,60天之內有結果,最遲90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9樓:qq的勾k先生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做鑑定的時間並沒有相關規定,可以等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通知。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根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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