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下來了,做勞動能力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2022-07-01 16:40:17 字數 5534 閱讀 6068

1樓:華律網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2樓:劉誠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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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好的,這邊已經接到你的問題了,請問您現在是遇到了什麼情況呢?如果方便的話您可以給我具體描述一下你遇到的情況我這邊才能給您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議。

這個的話,一般是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儘早越越早越好。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具體時間的限制,一般是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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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勞動能力鑑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必要時可延長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鑑定機構申請,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4樓:周律師說

勞動能力鑑定專案及對應的申請條件:

1.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鑑定……申請條件為:傷情相對穩定或醫療終結滿;

2.**輔助器具安裝、維修、更換確認……申請條件為:需要配置**器具時;

3.工傷**確認(醫療**、延期、職業**、轉院**)……申請條件為:**以「專項**」為主時;

4.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條件為:醫療終結期滿或有爭議時;

5.工傷職工鑑定傷殘等級後仍需**確認……申請條件為:鑑定傷殘等級後需繼續**時;

6.工傷醫療依賴確認……申請條件為:鑑定傷殘等級後需長期依賴**時;

7.工傷**確認……申請條件為:鑑定勞動能力等級後,原傷情**需**時或急救後;

8.工傷鑑定一年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條件為:初次傷殘等級結論出具1年後,傷殘發生變化時;

9.非因工因病人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條件為:養老病退、養老病殘、養老供養親屬、工亡職工親屬及委託參照此標準人員。

5樓:坤的寶貝

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在傷情穩定後才能做

6樓:來自柏子塔舉目眺望的鴛鴦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

(二)傷情介紹;

(三)作出鑑定的依據;

(四)鑑定結論。

7樓:趙輝煌律師

出院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8樓:手機使用者

你首先自己搞清楚 鑑定和認定 的區別。工傷認定書是證明你發生了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書是證明你的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認定書沒有時間上的約束關係。

看你問的應該是勞動能力的再次鑑定問題(不是複議,論工傷,應該專業術語)。

一般初次鑑定即使鑑定結果。你在收到鑑定結果後(勞動能力鑑定書,而不是工傷認定書)15天內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很顯然你已過了法定期限。不過你也不用太喪失信心,如果你還保持勞動關係到一年後的話,還可以申請複查鑑定,條件是一年後。

下面是 《工傷保險條例》的節選: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既然發生工傷了,就早點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好為自己維權。真正喪失了合理時間。15天不申請。

法律上講等於你認同了鑑定結果,誰也不好幫你,只好按照法律的規定再尋找機會。我對工傷方面比較瞭解。但如果你真感覺自己受到不公正鑑定,那就現實生活中再找個律師諮詢一下,不過可能性不大,別的途徑更麻煩了。

9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好的,這邊已經接到你的問題了,請問您現在是遇到了什麼情況呢?如果方便的話您可以給我具體描述一下你遇到的情況我這邊才能給您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議。

這個的話,一般是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儘早越越早越好。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具體時間的限制,一般是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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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6月12日,某市一家機械加工廠的職工史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致使右手受傷。同事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救治,但是還是因為傷勢較重,導致史某右手截肢。史某請求單位給他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廠負責人卻說史某受傷是因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拒絕給他申請工傷認定。

史某無奈只得等自己傷好出院去申請工傷認定,但他不知道自己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是多長時間呢?

律師答疑

勞動者受工傷後應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而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或工會申請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用人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那麼該職工很有可能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這樣的話就無法從單位獲得賠償,也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如果真是遇到了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延期,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沒有在一年時間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那麼該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就消失了。

具體到本案,史某所在的用人單位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史某隻能請直系親屬幫助申請,或者等自己身體**後親自去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了。但是一定要在2023年6月12日之前去申請,如果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史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就消滅了。

法條連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書下迖後 請問勞動能力鑑定有沒有規定日期

工傷鑑定後,勞動者傷情穩定後,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去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認定為工傷以後...

勞動能力鑑定多長時間才能出來,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多久做鑑定?多久有結果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遵守哪些程式?職工因工緻殘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鑑定從開始到結束必須經過申請 受理 鑑定 ...

宜賓市勞動能力鑑定有哪些程式

一 受理範圍 已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工傷的職工,才能申請傷殘等級鑑定。1 用人單位職工因工負傷,經 且醫療終結後,由用人單位向市勞鑑辦辦理申請 鑑定手續。2 1995年以前的 舊工傷 因用人單位改制 人員分流或工傷職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持原工傷事故認定檔案材料,或由現用人單位出示工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