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到期的,但公司沒有同我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年4月1日才通知我被裁員

2022-02-02 20:20:18 字數 938 閱讀 9692

1樓:東環路行走

你的合同3月1日到期,其後如果你繼續在公司上班的,單位有一個月(訂立合同的)寬限期,雖然至4月1日才通知你不續簽,程式上仍是合法的。即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單位終止的情形。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按你04年12月20日進廠計算,在公司工作年限是5年3個月,公司補償你5個半月工資是合理的。

不過《勞動合同法》第十四也規定,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合同時,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沒有選擇權。實際上你應屬於這種情形,你如果要求繼續工作,單位應當與你續簽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你公司未按上述條款執行裁員程式,顯然有悖勞動合同法,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從你正式進公司算起,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2023年3月1日才籤的合同,那麼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2023年2月份的雙倍工資.

3樓:伊蘭特

你實際的工作年限不到4年半,補償你5個半月的工資已經是多補了一個月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而經濟補償,是工作一年,半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一個月工資標準計算,依次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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